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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建設美麗宜居鄉村,實施鄉村振興戰略,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以外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是指農村人居環境的規劃、建設、管護、服務和監督,主要包括生活垃圾、生活汙水、糞便和村容村貌的治理。第四條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實行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聯動、村民主體、社會參與的體制,堅持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分類指導、示範引領、建設管理並重、制度保障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體系,統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推進、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城鄉水務、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婦聯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人居環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具體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對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第七條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和完善村規民約、建立激勵機制、加強宣傳教育等方式,充分發揮村民的主體地位和作用,引導村民積極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農村生活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勸阻或舉報破壞農村生活環境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農村人居環境相關工作人員,不得妨礙和阻撓其正常工作。第九條建立政府投入、村民自籌、社會救助和經營主體投資的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多元化投入機制,完善財政補貼和農民繳費合理分擔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人居環境管理的財政投入,統籌安排建設資金和管護經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項目的建設、運營和維護,逐步提高農村人居環境治理的市場化和專業化水平。第十條鼓勵開展稭稈利用、垃圾發電等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農村人居環境科技水平。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全市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編制本轄區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並制定年度實施計劃。

農村人居環境治理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相關部署要求,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協調。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以下農村人居基礎設施建設:

(壹)生活垃圾、生活汙水、糞便處理設施;

(2)道路和綠化設施;

(三)文化、體育和娛樂設施;

(四)其他農村人居基礎設施。第十三條農村人居基礎設施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建設,符合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

倡導相鄰村莊共同建設農村人居基礎設施,節約集約利用投資和土地資源,實現區域統籌* * *建* * *享。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加強農村無障礙環境和應急避難場所建設,促進城鄉人居環境協調發展。第三章生活垃圾處理第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確定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模式,統籌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設施布局,完善“戶收集、村收集、鎮運輸、縣處理”的城鄉壹體化衛生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和收集的宣傳和監督,以及生活垃圾組織運輸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分類減量,探索符合農村特點和村民習慣的簡便分類處理模式,減少村莊垃圾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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