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特點資本主義法律是在封建時代後期孕育和萌芽,並通過資產階級革命最終確立的。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是建立在資本主義私有制關系基礎上的,它所體現的國家意誌來自於在社會中占少數的資產階級。因此,它屬於剝削階級類型的法律,就像古代的兩種歷史類型的法律壹樣。但是,由於資本主義法律制度是在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條件下存在和運行的,它也是現代法律文明的壹種形式,它所奉行的許多原則與古代法律制度有明顯的不同。資本主義法制的壹個總的特點是根據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建立資本主義法治國家,具體體現為以下原則。(1)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原則在法律史上,這壹原則最早出現在1789年的《法國人權宣言》中:“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剝奪它,除非這顯然是法律承認的公共需要所必需的,並且是在公平和預先補償的條件下。”後來各國資本主義立法都確認了這壹原則。這壹原則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首要原則,因為它準確地反映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最本質的要求:“自由使用資本剝削勞動”。在前資本主義社會,沒有這樣的法律原則。在當時,私有財產雖然受到法律保護,但並沒有達到神聖不可侵犯的程度,因為在國家和君主專制之前並不存在神聖不可侵犯的私權,國家和君主專制不受法律約束,其對私有財產的侵犯也不會引起任何法律責任。這壹原則為交易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對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然,在任何人的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表述背後,有壹個顯而易見的事實狀態,即社會主要財富被少數資本家所壟斷,他們才是這壹原則的真正受益者。私有財產神聖原則在現代資本主義法中體現為壹種絕對所有權,允許所有者幾乎可以隨意使用和處分自己的財產,任何人(包括政府)都不能幹涉。這種絕對的所有權後來引發了壹系列嚴重的社會矛盾。20世紀初,所有權的濫用開始受到限制,這是資本主義法律發展史上現代法制與現代法制區別的重要標誌。(二)契約自由原則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第壹次將契約自由上升為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原則。它是指承認所有人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能夠在法律界定的廣闊領域內自主處分自己的利益和權利,在各方達成協議的條件下設立或變更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壹原則是市場經濟關系本質要求的法律體現。市場經濟和自然經濟的關鍵區別在於,自然經濟下的生產是為了滿足我自己的消費,支付租金和稅收,而市場經濟下的生產是為了交換。因此,市場經濟也是自由交換的經濟,在法律上表現為壹系列契約的總和過程。古代法制中的個人占有、人身依附、等級特權和專制王權,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律和契約自由原則格格不入。可以說,契約自由原則不僅為經濟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調整提供了新的準則,也為整個社會生活的重新安排和調整提供了參照,從而確立了現代文明和現代法制的第壹形態——資本主義文明和法制。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契約自由原則為每個人提供了自由選擇形式的機會。但是,對於不占有生產資料的普通勞動者來說,它只意味著決定把自己的勞動力賣給誰的自由。但是,為了生存,為了接受剝削,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因此,契約自由對資產階級具有全部意義,而對普通工人只有部分意義。這是壹種契約自由形式的經濟強制。(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體現法國大革命理想的《人權宣言》在第1和6條中規定:“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和權利。”“法律對所有人都是壹樣的,不管是保護還是懲罰。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這個原則和上面兩個原則壹樣,是資本主義法制首先確立的。法律面前平等原則包含豐富的內容,其中最基本的精神有三點。第壹,所有自然人在法律人格(權利能力)上是平等的。這種權利能力是與生俱來的,不以任何具體事實為條件。它其實是壹種人權,即每個人都享有的做人的權利和資格。第二,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基本法律地位。“公民”的法律稱謂代表壹種法律地位,與基本權利和義務相關。在壹個國家的主權管轄範圍內,任何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都享有與其他公民平等的基本權利和平等的基本義務。第三,法律對同壹行為壹視同仁。法律在保護和處罰行為時,只關註行為的性質和後果,而不關註行為人的身份。這種精神在西方文化中的正義女神總是被蒙著眼睛這壹點上表現得淋漓盡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確立,是人類社會從古代法制進入現代法制的最重要標誌,是等級社會和專制國家的死亡宣言,因此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但也應該看到,在資本主義的經濟政治結構中,這壹原則的法律意義和社會意義是不同的。雖然所有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基本權利,但法律規範中的權利只是壹種可能,權利的實現離不開必要的社會條件。在經濟資源、政治資源、信息資源占有不對等的情況下,平權對於很多普通勞動者來說實際意義不大。雖然在法律上,壹個汽車裝配線上的工人和他的雇主壹樣有投資建廠的權利,也有競選總統和議會的權利,但是,這些平等的權利根本改變不了實際不平等占有資源的階級差別。資本主義法制除了上面討論的三個原則外,還包括人民主權、法律和正義;有許多重要原則,如憲法至上、有限政府、權力制衡、普選和代表制等。但相對而言,這些原則的確立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不受侵犯,保證商品生產和交換以契約的形式進行,保證權利和義務的平等分配。在這些原則的指導下,資產階級以不同於古代社會的方式實施自己的統治,其整個階級的共同利益在其“法治國家”的穩定狀態下得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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