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宅基地如何歸還?
(壹)申請人持下列材料向當地國土資源所(分局)提出申請:
1、自願退出宅基地申請表(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現有住所證明;承諾不再重新申請宅基地等。);
2、宅基地使用權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3.家庭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當地國土資源所(分局)對宅基地退出申請進行初審。經初審,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並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擬退出宅基地的區域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在當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經公示無異議後,申請人與國土資源所(分局)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協議書》。
(三)國土資源所(科)應當自簽訂自願退出宅基地協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自願退出宅基地協議及相關材料報國土資源局審批。
(四)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國土資源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宅基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根據上述規定,只有出售或出租房屋後才能申請宅基地,非自願退出也不能申請宅基地。
2.宅基地申請手續有哪些?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條規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使用宅基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可以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
1.所謂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房屋(包括住宅、廚房、畜圈、廁所、庭院等)的土地。)經合法批準。
2.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農村村民只有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3.新老農村宅基地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核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並按國家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登記費,確認使用權。
4、農村村民每戶只能有壹處宅基地,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情況之壹:
(1)現狀房屋影響鄉(鎮)村建設規劃,需要搬遷重建的;
(2)農村村民除壹個子女留守外,其他子女確需另設門戶,且現有宅基地低於入戶標準的;
(3)經主管部門批準,從外地遷入的農民無住房的;
(4)集體組織招聘的技術人員,要求在當地落戶且戶籍已遷入的;
(五)離退休幹部職工、退役士兵、華僑及其親屬、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件回原籍,無宅基地需要建房的。
5、有下列情況之壹者,不得安排宅基地。
(1)出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現有住宅後申請宅基地;
(2)壹戶有1個子女(女)的家庭有1塊以上宅基地(含1);
(3)戶口已遷出,不在當地居住;
(4)年齡在18周歲以下,不具備入戶條件者;
(5)雖居住在農村,但戶籍未遷入當地的;
(6)其他規定不得建房和安排宅基地。
6.農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主名單,面積和位置,聽取群眾意見,經審核同意後公布戶主名單,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
7、農村宅基地審批程序:
(1)申請。
申請人應當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用地申請。村委會每季度集中審核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張榜公布。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
(2)現場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現場勘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
(3)填寫申請表。
初審合格後,國土資源所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
(4)村委會審核。
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並對申請人原有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進行證明,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後,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5)審查和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應完成審核並當場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資源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六)審批。
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
(7)放樣。
由國土資源牽頭,鄉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現場進行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加放樣人員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
(8)驗收和認證。
新建、改建、擴建農村村民住宅,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3.宅基地使用權有什麽特征?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城鎮居民除非依法將戶口遷入本集體經濟組織,否則不得購買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權的使用僅限於村民建造個人住宅。個人住宅包括廚房、院墻等與村民居住生活相關的房屋及附屬設施。
3.宅基地使用權應嚴格“壹戶壹宅”。根據土地管理法,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4.福利:最初獲得宅基地是免費的。
宅基地是可以返還的,但是需要履行相應的手續,主要包括返還人向國土局申請,國土局初審,最後註銷證書。
法律客觀性:
《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第十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