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必須與主辦單位在人、財、物上徹底脫鉤。第三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工作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貫徹法律服務的方針政策,恪守職業道德,提高法律咨詢服務質量。第二章設立條件第四條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八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其中至少有5人獲得了大學法律文憑;或者已經取得律師資格;或實際從事法律專業工作(包括在公安、檢察、法律和行政執法機關工作和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五年以上,已辦理離婚、退休手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三)自有資金三萬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第五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不得聘請兼職人員。第三章名稱第六條法律顧問服務機構可以稱為“……法律顧問服務部”。法律顧問機構的名稱應當按照市(縣)的行政區劃、名稱、業務性質、組織形式的順序組成。未經司法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批準,不得使用“中國”、“全國”、“中國”、“國際”等字樣。第四章業務範圍第七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可以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壹)回答法律咨詢;
(二)起草、審查和修改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
(三)擔任法律顧問;
(四)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第五章申請、批準和登記第八條申請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先經該機構設立的主管部門審查,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持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向所在區(縣)司法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經區(縣)司法局審查同意後,報市司法局批準。第九條市司法局對申請設立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報告進行審查後,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正式批準的區(縣)司法局,同時報司法部備案。第十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申請被批準後30日內,經司法行政機關批準,應當按照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核準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登記後,應將開戶銀行和賬號報原登記機關備案。逾期未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原批準證書自行失效。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和登記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申請報告;
(三)公司章程;
(四)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和成員的學歷、職稱、資格證明;退休人員原單位的證明信和健康證明;
(五)使用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資本信用證明或者驗資證明;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第十二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業務範圍等登記事項,應向所在地(縣)司法局提出申請,由市司法局批準。批準後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十三條終止法律咨詢服務,應報當地(縣)司法局審查,由市司法局批準。清理稅收、債務及其他相關事宜後,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法律咨詢服務機構的開業、變更或者終止,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公告。第六章管理第十四條法律咨詢服務機構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並按規定分別繳納管理費和註冊費。第十五條市、區(縣)司法局應當按照下列分工管理法律咨詢服務機構:
⑴市司法局
1.負責制定法律咨詢服務管理的規章制度和工作發展規劃;
2.負責批準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3.負責批準法律顧問服務人員證書的頒發和吊銷。
(2)區(縣)司法局
1.負責實施法律咨詢服務管理的規章制度;
2 .負責法律咨詢服務機構設立申請的受理、審查和申報;
3.負責法律咨詢服務人員證書發放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4 .負責法律咨詢服務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
5.查處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6.審查年度計劃、總結和統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