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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斷曹?

起訴書(曾維安、曹等販賣毒品、窩藏毒品案)-法律文書公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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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信

瓊鑒壹分公訴壹分刑53號[2014]

被告人曾偉安,綽號“黑二”,男,出生年月日,1985,身份證號:4600271985 * * * * * *,漢族,澄邁縣人,小學文化,農民,暫住海口市秀英區* *花園。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被逮捕。

被告人吳淑娟,綽號“晶晶”,女,1992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4601041992 * * * * * *,漢族,海口市人,無業,專科學歷,暫住海口市秀英區。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被逮捕。

被告人曹,綽號“、”、“無腦兒”、“壞腦兒”,男,1988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4600061988 * * * * * *,漢族,萬寧市人,中專文化。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被逮捕。

被告人付曉燕,女,

1993出生於* *月* *日,身份證號:4600061993 * * * * * *,漢族,萬寧市人,初中文化,農民,住在。萬寧市* *鎮* *村*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被逮捕。

被告林培德,男,1962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600061962 * * * * *,漢族,萬寧人,高中文化,農民,住萬寧市* *鎮* *店,住所地:海南。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10月23日10被逮捕。

被告肖宜蘭,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4600061981 * * * * * *,漢族,萬寧人,初中文化,農民,住萬寧* *。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10月23日10被逮捕。

被告梁玉菊,原名黃,女,年月日出生,1985,身份證號碼:4600031985 * * * * * *,漢族,儋州人,初中文化,農民,現住海口市瓊山區路。因涉嫌販賣、制造毒品罪於2065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10月22日10被逮捕。

被告人謝慶文,男,

1984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4600061984 * * * * * *,漢族,萬寧人,初中文化,農民,住海南省萬寧市* *鎮* *村。2009年因販賣毒品被萬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10月23日10被逮捕。

被告人陳柏良,原名陳紅,綽號“阿安”,男,1986 *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4600021986 * * * * * *,漢族,瓊海市人,小學文化,農民,暫住海口市秀英區。因吸毒於2065438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15日,後轉入強制隔離戒毒2年。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8月對其逮捕。

被告人謝如軍,綽號“童軍”,男,出生於* *日,1973,身份證號:4600241973 * * * * * *,漢族,萬寧市人,中專學歷,無業,住海南省萬寧市* *鎮。因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被萬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同年5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販賣毒品罪,於2013年9月被刑事拘留。經萬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於同年6月65438+10月65438+9月被逮捕。

該案由萬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陳柏良、曹、付曉燕、謝如軍、梁玉菊、肖宜蘭、林培德、謝慶文移送萬寧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於2014+10移送我院審查起訴。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實了案件事實和證據。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分別於2014、同年5月8日退回萬寧市公安局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完畢後,於同年3月25日14日、6月13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由於案情重大復雜,我院在半個月內三次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該法,現認定:

1.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陳柏良的犯罪事實。

2013年8月下旬起,被告人曾偉安、吳淑娟租用海口市* *花園* *樓* *室,並以此為據點販賣毒品。

1、2013年8月底,被告人曾偉安在海口市* *號樓* *室向梁玉菊出售“開心果”20粒、搖頭丸10粒,分得人民幣1400元。然後,梁玉菊用上述毒品當場配制開心果水11瓶,賣給曹,得人民幣3000元。

2.2065438年9月9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曾偉安在海口市* *花園* *號樓* *室將冰毒230克賣給曹、付小燕,得款人民幣6000元,余款已欠。後來曾維安安排吳淑娟錄了交易。

3.2065438年9月165438日,被告人曾偉安、吳淑娟準備回澄邁縣,曾偉安送給被告人陳柏良冰毒20g出售。22時許,經安安排,陳柏良將1包冰毒賣給海口市* *號樓* *室壹男子,得款100元。

2065438年9月12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金鼎路金成元門口將曾偉安、吳淑娟抓獲,並從曾偉安駕駛的轎車內查獲疑似毒品1瓶、1包。從吳淑娟手提袋中查獲疑似毒品355粒、疑似毒品2瓶、疑似毒品4包。之後,公安民警在海口市* *大廈* *室將陳柏良抓獲,並從陳柏良放在房間沙發上的“青果世家”箱子中查獲可疑毒品6包。經鑒定,在從曾偉安、吳淑娟、陳柏良處查獲的壹批疑似毒品中檢出毒品成分,具體為:(1)曾偉安1包白色結晶粉末凈重106.6g,檢出氯胺酮;(2)曾偉安1包***55疑似片劑,凈重15.36g,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氯胺酮;(3)曾偉安9包1瓶透明水晶* * *凈重50.57g,檢出甲基苯丙胺;(4)吳淑娟的355片疑似片劑,凈重60.35g,檢出尼美泮;(5)吳淑娟3包透明晶體,凈重1.35g,檢出甲基苯丙胺;(6)吳淑娟1包紅色塊狀物,凈重0.02克,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7)吳淑娟1瓶透明水晶,凈重0.31 g,檢出甲基苯丙胺;另外,樹根凈重0.38 g,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8)吳淑娟1瓶可疑物品,凈重0.83g,檢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9)從海口市* *花園* *樓客廳陳柏良處的“青果時嘉”箱中查獲疑似毒品* * * 6包,凈重29.94克,檢出甲基苯丙胺。

二、被告人曹、傅小燕、梁玉菊、謝慶文、謝汝軍的犯罪事實。

1、2013年8月底,在海口市* *花園* *樓* *室,被告人梁玉菊以1400元的價格向安某購買開心果20粒、搖頭丸10粒,梁玉菊當場配制開心果水。

2.2065438+2003年9月初的壹天,被告人曹、付小艷、謝慶文在前往瓊海市東坡村委會的途中,向黃出售冰毒4克,並收受人民幣1000元。

3.2065438+2003年9月初的壹天,被告人曹、付曉艷、謝慶文在前往瓊海市東坡村委會的途中,向黃出售冰毒2克,並收受人民幣500元。

4.2013年9月9日淩晨,被告人曹、付曉艷在海口市* *號樓* *室向曾偉安、吳淑娟購買冰毒230克。之後,兩人回到萬寧市龍滾鎮* *賓館620室,將1包冰毒藏在衛生間天花板內,其余冰毒賣給黃某某、謝如軍。同月6月13日,曹將約150克冰毒交給梁玉菊藏匿,梁玉菊將冰毒藏匿於海口市* *路* *號房間,後被公安民警查獲。

5.2065年9月6日上午6時38分左右,被告人曹、付小燕在瓊海市東坡村委會的馬路上向黃出售甲基苯丙胺30克,得款65438元。付曉燕記錄黃欠5000元。

6.2065438年9月11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曹、付小燕賒售冰毒13克給謝汝軍。

7.2065年09月03日110時許,被告人謝汝軍向陳出售冰毒8克,得款人民幣380元,余款尚欠。當日14時許,被告人謝如軍在萬寧市龍滾鎮花橋中學水塔附近向莫某某出售冰毒1包,收受人民幣100元。

8、2065 438+2003年9月2日16時許,被告人謝如軍在龍滾鎮* *店賒售冰毒2克給陳。

9.2013年9月20日零時許,被告人謝如軍在萬寧市龍滾鎮花橋中學水塔附近向莫某某出售冰毒1包,獲得人民幣100元。當日18時許,被告人謝如軍在龍滾鎮* *店將冰毒2.5克賣給陳,收取人民幣230元,余款已付清。

2065438+2003年9月3日約18時,公安民警在海口市藍田路京航大廈地下停車場將曹、付小燕抓獲,從曹身上繳獲疑似毒品1瓶。從付小燕處查獲疑似毒品液體1瓶;在曹、傅小燕居住的* *賓館房間內,發現可疑物品19包,白色結晶粉末1包。經鑒定,曹雲升1瓶凈重3.48克,檢出甲基苯丙胺;付曉燕1瓶可疑液體,凈重22.76g (20ml),檢出麻黃堿、氯胺酮、曲馬多、右美沙芬、尼美泮。在* *酒店房間內發現的19包可疑物,凈重26.2克,檢出甲基苯丙胺。白色結晶粉末1包凈重1.57g,檢出氯胺酮。

2065438年9月15日淩晨1時左右,公安民警在海口市南沙廣場**KTV將梁玉菊抓獲,並對梁玉菊在海口市* *路租住的* *房進行搜查,查獲疑似毒品8包、3瓶。18疑似毒品。經鑒定,查獲梁玉菊8包可疑物品,凈重143.49克,檢出甲基苯丙胺;3瓶可疑物品凈重分別為2.14 g、0.25 g、0.35 g,檢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兩包***18疑似藥片***凈重2.3g,檢出尼美泮。

2065438+2003年9月17日,公安民警到李記邊防派出所將謝汝軍抓獲。

三。林培德、肖宜蘭、謝慶文犯罪事實

1、2013年9月初的壹天,被告人林培德、肖宜蘭在萬寧市龍滾鎮* *店以270元的價格將1克冰毒賣給李某某,李某某欠款。

2.2013年9月5日22時許,被告人林培德、肖宜蘭以人民幣7250元的價格從假人明處購買冰毒50克,林培德安排被告人謝慶文對該毒品進行檢驗。之後,肖宜蘭和謝慶文將房間裏的50克冰毒打包。2013 9月16日6時左右,得知公安機關即將搜查,林培德安排肖宜蘭將19包冰毒藏在臥室角落。

9月13日16時許,公安民警在萬寧市龍滾鎮* *店內將肖宜蘭、林培德抓獲,從林培德處繳獲疑似毒品1包。隨後,公安民警對該店進行搜查,從肖宜蘭、林培德居住的臥室查獲疑似毒品19包,從按摩室查獲疑似毒品1包。當日19時許,公安民警在謝清文位於萬寧市* *鎮的家中將其抓獲,並從謝清文身上查獲疑似毒品1包。經鑒定,從林培德、肖宜蘭臥室查獲的19包可疑物凈重35.7g,從按摩室查獲的1包可疑物凈重0.14g,從林培德處查獲的1包可疑物凈重0.02g,從謝慶文處查獲的1包可疑物凈重0。上述22包可疑物質* * *凈重35.97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可疑毒品、手機、電子秤等。

書證:扣押清單、通話清單、筆記本等。;

13.勘驗、檢查、鑒定筆錄:現場勘查、鑒定筆錄等。

3.鑒定意見:瓊公司法(理化)字[2013]1399等。

5.證人黃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證言;

6.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陳柏良、曹、付曉燕、謝如軍、梁玉菊、肖宜蘭、林培德、謝慶文的供述和辯解;

7.其他證明材料:常住人口登記表、辦案須知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曹、付曉燕、肖宜蘭、林培德、梁玉菊、謝慶文、陳柏良、謝如軍無視國家法律,販賣毒品。其中,曾偉安、吳淑娟販賣甲基苯丙胺318.82克、氯胺酮106.6克、開心果(尼美泮)375粒、搖頭丸10粒;曹、付小燕販賣甲基苯丙胺222.17克,開心果水1瓶(氯胺酮22.76克),氯胺酮1.57克;林培德、肖宜蘭販賣甲基苯丙胺51克;梁玉菊販賣開心果水11瓶(氯胺酮250.36g)、甲基苯丙胺2.74g、開心果18粒(尼美泮);謝清文販賣56克甲基苯丙胺。陳柏良販賣甲基苯丙胺29.94克;謝汝軍販賣甲基苯丙胺12.5g;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曹、付曉燕、肖宜蘭、林培德、謝慶文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二款第(壹)項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被告人梁玉菊、陳柏良、謝汝軍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壹款、第三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梁玉菊為曹窩藏甲基苯丙胺143.49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窩藏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宣判前梁玉菊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數罪並罰。謝慶文、謝如軍均因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次販賣毒品,屬累犯、毒品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三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我在此傳達

海南省第壹中級人民法院

檢查員:姜克偉

委托代理人:吳坤國。

2065438+2004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維安、吳淑娟、陳柏良、曹、付曉燕、謝如軍、梁玉菊、肖宜蘭、林培德、謝慶文被羈押在萬寧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11卷。

3.涉案款物信息:10497元(存入財政專戶);凍結林培德存款賬戶62218864000 * * * * * *,余額10065.69元;林的存款賬戶為62179964000 * * * * * *,余額為2012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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