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培訓圍繞海外投資的稅收管理,講授了海外稅收的核心原則、稅收管轄權、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海外收入的特點和來源、稅收協定的適用、海外投資和收入信息的申報、海外稅收風險管理、BEPS15行動計劃和最新進展。來自美國、荷蘭、奧地利、澳大利亞和西班牙的專家分享了各自國家在上述領域的做法和經驗。本文對相關內容進行了總結。
1定義了構建海外稅制的理論基礎。
國際稅收的核心原則。在稅收管理過程中,國家稅收制度壹般分為全球稅收制度和區域稅收制度。全球稅收制度對其稅收居民的所有收入征稅,無論收入來自國內還是國外。地區稅制只對來自該國的收入征稅,而不管取得收入的人是否是該國居民。各國壹般結合使用這兩種系統。在全球和區域稅收制度中,確定收入來源和征稅方式非常重要。在全球稅收體系中,確定收入來源關系到避免雙重征稅的海外稅收抵免問題,而區域稅收體系本身在收入來源範圍內征稅。征稅方式主要有兩種:凈征稅和全額征稅。
稅收協定的作用。稅收協定不應影響納稅人跨國經濟活動的區位選擇和企業的組織形式,而應有助於資本、勞動力、商品和服務在全球範圍內的自由流動和合理使用。這也是各國積極簽署國際稅收協定,開展廣泛國際稅收合作的目的和宗旨。為了實現上述目標,稅收協定可以通過以下方式適用:首先,對於有屬地原則的國家的常設機構,設定對凈利潤征稅的起征點。第二是降低全部利潤的預扣稅率。三是提供消除雙重征稅的具體途徑(如國外稅收抵免或免稅安排)。第四是提供非歧視性稅收待遇的最低保障。第五,通過特殊規則協調締約國之間的稅收制度,如改變利潤來源確認規則,以解決雙重不征稅問題。
消除雙重征稅的方法。消除雙重征稅最初是通過相應的國內立法解決的。許多國家在國內法中采用了外國稅收抵免和豁免,以消除雙重征稅的影響。但是,由於各國稅收觀念和稅收主權觀念不同,雙重征稅仍然不可避免。後期,各國通過稅收協定在稅源國和居民國之間分配稅權。該協議還可以通過建立外國稅收抵免或免稅制度來消除雙重征稅。在雙邊稅收協定中,也可以就收入項目的稅權分配達成協議。
2 .實行分類管理,以自主遵從為稅收策略
促進納稅人的自我遵從是稅收戰略的首要目標。美國和澳大利亞的稅務機關通常要求納稅人通過自行納稅評估進行自我遵從管理,並采取壹系列措施促進納稅遵從,以避免事後評估和檢查。美國確立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理念,提出了“納稅服務+稅收執法=稅收遵從”的概念。此外,這些國家普遍實行稅收遵從與風險管理相結合的稅收遵從風險管理模式,根據稅收風險的特點和規律,制定稅收遵從風險程度的控制策略。澳大利亞稅務局將2020年的目標設定為四個部分:明確和受尊重的關系,專業和富有成效的組織,現代化的個性化服務和更容易的納稅人參與。
在機構設置上,稅務機關“以納稅人需求為中心”設置組織架構、建立制度體系、設計工作流程。這反映出稅收管理模式已經從最初的“以稅為主”的管理逐漸轉變為“稅收征管職能”,進而轉變為以“整體客戶”的理念來安排壹系列的納稅服務。
通過稅源分類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針對性。荷蘭按照不同的規模對納稅人進行分類:個人、大公司、小公司、進出口納稅人。根據納稅人的不同,建立了四種類型的個體稅收征管機構。此外,對重點稅源進行專業化管理,專門設置大企業稅收管理機構,分為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有限功能模式和以美國、西班牙為代表的全功能模式。
運用風險管理實現征管資源的有效利用。澳大利亞稅務局通過合規風險管理,尋找潛在的不合規因素,針對合規風險靈活采取個性化的應對方式,從而達到提高稅收遵從度、降低征管成本的目的。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OECD相關成員國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了稅收風險的分級風險應對模型,通常稱為“金字塔”應對模型。即基於納稅人的遵從態度,采取不同程度的遵從策略。
根據“金字塔”遵從模型,最優應對策略主要將納稅人分為四種類型:自願遵從並做正確的事情、努力但不總是遵從、不願意遵從但如果給予關註則遵從、決定不遵從;與此相對應,應對策略的選擇是:讓遵從變得容易,幫助其遵從,通過發現來威懾,充分利用法律強制措施。
與“金字塔”模式的漸進式應對策略相適應的風險應對方法是促進合作與嚴格執法的搭配。促進合作的有效對策包括:明確納稅人的義務,使其易於遵循,使權力和行動透明,並提供激勵措施。進壹步包括:稅務機關公開其風險領域和重點納稅人群體,提前公開告知納稅人哪些行為是不可接受的,向納稅人公布所有違規處罰的範圍(形式和級別),明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願意與納稅人合作,不合作將使用嚴厲的執法措施。
提高納稅人的遵從能力和參與優質服務的意願。鑒於稅法的復雜性直接導致納稅意願的降低,以澳大利亞為代表的OECD國家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是實施客戶關系管理。客戶管理系統的主要特點是:快速瀏覽(無紙化)、完整的聯系記錄、提供審核線索、數據統計管理和數據庫管理。
二是以納稅人為中心設計網站內容。澳大利亞稅務局和美國稅務局都有相同的“面向客戶”主頁,引導不同類型的納稅人瀏覽相關內容,包括:個人、企業、非營利組織、政府、稅務代理、退休計劃/養老金。
三是整合稅務信息系統。建立中央信息系統,統壹記錄納稅人的基本信息和不同稅種的詳細信息,有助於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
四是積極與納稅人溝通。主動服務可以分為四步:糾錯、答疑、主動引導、簡化流程。
3第三方數據與自我聲明相結合的信息獲取機制
美國、澳大利亞建立了全國統壹規範的征管信息平臺,通過跨地區、跨部門的系統聯網,實現涉稅信息的實時傳遞、共享和利用。同時細化納稅人自行申報表格,采集境內居民申報的境內外所得數據。同時對內外部數據信息進行比對,重點關註差異信息,提高征管效率。例如,在美國,公民必須申報美國境內外的所有收入和銀行或投資賬戶。不申報海外收入可能被視為犯罪。與此同時,相關國家也采取了有效的申報規則,以確保海外稅收管理中信息的準確來源。
特別是美國、英國等國家也較早地引入了強制披露規則作為信息申報的有效補充,以應對稅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強制性披露規則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有關潛在惡意或濫用稅務規劃方案的早期信息,並識別方案規劃者和方案使用者。在前期及時獲得相關信息可以提高稅務機關實施稅收遵從的有效性,使稅務機關能夠通過改變政策、立法或監管來快速應對納稅人行為的變化。在英國避稅方案的披露制度下,截至2013,已披露的2366起避稅籌劃安排中,有925起通過立法解決。同時,隨著這壹制度的實施,類似計劃的數量不斷下降,近幾年披露的方案也在逐年減少。美國稅務局的專家認為,對於壹項公開交易來說,如果交易可能被拒絕,交易被要求披露,不履行披露義務將受到懲罰,這些因素將使納稅人不太可能實施該交易或類似交易,從而降低稅務機關的整體風險。
在設計強制披露制度時,需要考慮五個要素:誰必須披露信息、必須申報哪些信息(申報義務的範圍和內容)、何時申報信息、確定規劃方案的使用者、實施以及如何使用所收集的信息。同時,稅務機關應避免過度披露,給納稅人帶來過重的遵從負擔。
4 .加強對特定境外稅收風險的監控和管理。
隨著跨境貿易和投資的日益增加,跨國公司的數量越來越多,供應鏈的分工越來越細化,這為跨境稅收籌劃帶來了更大的空間。據OECD保守估計,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造成的全球企業所得稅收入損失已達全球企業所得稅總收入的4%~10%,即每年損失高達1000億~ 2400億美元。在這方面,各國出臺了更詳細、更有針對性的政策來打擊跨境逃稅。
關於公司倒掛。為防止企業通過海外虧損和公司倒置轉移利潤,美國稅法規定了限制性條款,包括:限制並購後通過擴大母公司股本降低美國公司持股比例,以達到美國公司持股不得超過80%的要求,然後變更註冊地;如果海外並購後,新公司的母公司是第三國的納稅人,這種並購會受到限制;加大執法力度,除非新公司總業務的25%以上位於某個國家或地區,否則禁止將公司註冊地遷至該地;嚴格限制對遷出註冊地公司的稅收優惠。這些規則的制定將使跨國公司在稅收籌劃上更加謹慎。
濫用稅收協議。雖然海外稅收風險不壹定是由稅收協定引起的,但由於國內法律的差異導致的稅收協定的不對稱適用,壹些國家對分配利潤行使稅收權利的失敗,或者稅收協定可能對國內反濫用規則適用的限制,都會導致企業濫用協定的可能性。對此,各國應在國內立法中制定壹般的反濫用規則,OECD稅務示範條約也引入了受益所有人等反濫用規則。
關於混合錯配排列。跨國公司利用混合實體(混合、反向混合等)上兩個或多個稅務管轄區之間的稅收待遇差異。)、雙重居民實體或混合工具(可贖回優先股、可轉換債券、無息貸款、回購安排等混合金融工具。)以達到壹方不計後果地扣除另壹方收入或雙重扣除的錯配結果。在處理上述問題時,第壹,建議當壹筆款項在收款人所在的稅務管轄區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該筆款項在另壹稅務管轄區可以扣除時,付款國應拒絕在稅前扣除該筆款項;如果收款人所在的稅務管轄地沒有進行上述處理,對方稅務管轄地可以要求將可抵扣的款項計入收入或者拒絕重復抵扣;在稅收協定方面,建議增加新的條款和詳細的註釋,以確保此類實體的收入不被視為兩國居民的收入。
關於受控外國企業(CFC)。對境外子公司擁有控制權的納稅人,可以通過關聯方融資或職能外包等方式,將其居民國或其他國家的稅基轉移到壹個受控的境外企業,將收入或資產轉移到低稅收地區的子公司,從而產生利潤轉移和長期遞延納稅的風險。制定CFC規則可以確保利潤留在母公司的稅基中,保護母管轄區的稅收。
關於集團內部融資安排。風險可能來自三種基本情況:本集團將更多第三方債務轉移到高稅率國家,本集團通過集團內貸款產生超出實際第三方利息支出的利息扣除,本集團利用第三方或集團內融資為免稅收入提供資金。對策如下:第壹,基於固定扣除率規則,將壹個實體稅前可扣除的利息與經濟上相當於利息的支付之和限制在該實體息稅折舊攤銷前利潤(EBITDA)的有限百分比內(建議10% ~ 30%);第二,通過集團扣除率規則的補充,允許凈利息支出高於國家固定扣除率的實體將最高利息扣除限額提高至集團全球凈利息/EBITDA比率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