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和歸檔由承辦律師或助理律師負責。第三條律師業務檔案分為訴訟類、非訴訟類和外事類。訴訟包括刑事(包括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經濟訴訟代理和行政訴訟代理。非訴類包括法律顧問、仲裁代理、咨詢代理等非訴業務;涉外類別根據具體情況按前兩類確定。第四條律師業務檔案按照年、案、卷、冊的原則歸檔。
承辦同壹案件或者法律事務的兩名以上律師,除不同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的律師聯合承辦的法律事務外,壹般應當合並備案。
承辦跨年度業務的律師應當在完成當年歸檔。
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應該是壹冊壹個單位。第五條律師承辦業務使用的各類證明材料、往來文書、談話記錄、調查記錄等,必須用鋼筆或毛筆書寫和出具,字體應當整潔、清晰。第二章案卷的收集、整理和排序第六條律師接受委托,開始承辦法律事務時,還應當註意收集、保存有關材料,開始準備歸檔。第七條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後,應當對辦理法律事務的全部文件材料進行全面整理和核對,補齊缺失材料,剔除不需要歸檔的材料。第八條律師歸檔過程中,壹般只能復印壹份內容相同的書面材料,但領導同誌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條下列文件和資料無需備案:
1.委托律師辦理法律事務前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談話記錄、回復;
第二,沒有參考價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委托的相關文件草案;
4.未署名的電文、電報草稿,以及歷次修改稿(最終稿除外)。第十條對已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部門的證據材料,律師應當將其復印或者復制入卷宗。第十壹條對於不能附卷歸檔的物證,承辦律師可以記錄或者保存所附照片、物證的名稱、數量、規格、特征、存放地點和質量檢驗證明,妥善保管。第十二條律師業務案卷應當按照案卷封面、案卷內容、案卷材料、參考表格、案卷底部的順序排列。案卷中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訴訟的客觀過程或者時間順序排列。具體順序是:
壹.犯罪數量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審批表;
2.收費憑證;
3.委托書或委任書;
4.批改成績單;
5.會見被告、委托人和證人;
6.調查材料;
7.承辦人提出的申辯或代理意見;
8.集體討論記錄;
9.起訴和上訴;
10.辯護詞或代理詞,
11.出庭通知;
12.裁定書和判決書;
13.申訴和抗議信;
14.辦案總結。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處)審批表;
2.收費憑證;
3.委托書(代理協議、授權委托書);
4.起訴、上訴或辯護;
5.批改成績單;
6.與當事人面談;
7 .調查材料(證人證言、書證);
8.訴訟保全申請、證據保全申請、預付款申請、法院裁定;
9.承辦律師意見;
10.集體討論記錄;
11.代理人;
12.出庭通知;
13.庭審筆錄;
14.判決、裁定、調解書和上訴書;
15.辦案總結。
第三,法律顧問卷
1.甲方的申請書、聘書或續聘書;
2.關於聘請法律顧問的協議;
3.用人單位的基本情況;
4.收費憑證;
5.處理各類法律事務(如起草法規、審查合同、參與談判、代理解決糾紛、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建議、代他人咨詢或寫作等。)記錄及相關材料;
6.協議的存在、中止和終止;
7.工作總結。
四。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
1.委托書;
2.收費憑證;
3.與客戶的談話記錄;
4.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材料;
5.調查材料;
6 .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或起草的法律文書、處理具體法律事務的記錄等。;
7.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