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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全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審理民事、行政訴訟司法賠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第二條違反法律對妨害訴訟行為采取強制措施,是指下列行為:

(壹)對沒有妨害訴訟行為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妨害訴訟行為的,采取司法拘留和罰款措施;

(二)實施司法羈押超過法律規定期限的;

(三)對同壹妨害訴訟行為重復采取罰款和司法拘留措施的;

(四)處以超過法定數額的罰款;

(五)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

第三條違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的下列行為:

(壹)依法不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應解除保全措施的;

(二)保全案外人的財產,但案外人對案件當事人負有債務的除外;

(三)明顯超過申請人申請的保全數量或者範圍的;

(四)對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法交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保管的除外;

(五)出售財產未經法定評估機構評估,或者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將財產強行出售給他人的;

(六)其他違反法律的情形。

第四條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調解書、支付令、仲裁裁決書、具有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執行中的錯誤。包括以下行為:

(壹)執行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民事制裁決定等法律文書;

(二)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非法執行案外人的財產而無力執行輪換的;

(四)明顯超出申請的數額和範圍而無法執行輪換的;

(五)在執行過程中,對查封、扣押的財物不履行監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

(六)在實施過程中,出售的財物未經法定鑒定機構鑒定,或者依法應當拍賣而未拍賣,將財物強行出售給他人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和執行過程中,毆打或者指使他人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比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賠償。

第六條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執行過程中,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造成損害的,應當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各種原因造成的損害,只賠償違法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

第七條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壹)因申請人的保全申請有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非法使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保全的財產的;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

(七)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申請人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申請司法賠償的,應當依法確認違法行使職權。

申請確認應當先向侵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確認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按照相應程序作出裁定或者相關決定。

申請人對裁定、決定不服或者侵權地人民法院逾期不予確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九條未經法律確認,直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決定申請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條依法確認有本解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情形之壹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法向侵權人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第十壹條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的賠償方式主要是支付賠償金。包括:因侵犯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權支付賠償金;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修復所需費用;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侵權時當地市場價格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價款;財產已經出售的,按照法定估價機構的估價予以補償;造成其他損害的,應當賠償直接損失。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包括:解除查封、扣押和凍結;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罰款和沒收財產的退還。

第十二條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第(七)項規定的直接損失包括下列情形:

(壹)財產在保全和執行過程中發生滅失、毀損、黴變、腐爛等損壞的;

(二)違法使用財產保全和執行造成損害的;

(三)被保全的財產是國家批準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在貸款狀態下當事人應當支付的貸款利息。如果執行上述資金,貸款本金和貸款利息應由借貸雙方在貸款狀態下支付;

(四)工資、稅金、水電費等必要的經常性支出。因保全和執行而停產停業期間;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直接損失。

第十三條違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按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受害人的名譽權、榮譽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偵查、檢察、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財產權的賠償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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