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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脫衣服,親幾下就好。這違反法律嗎?

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通過性交以外的手段實施的猥褻行為。如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對未成年的青少年進行性騷擾,即使對象不清楚自己的意圖,也沒有不服從甚至不服從,也可以認定為猥褻。

治安管理處罰法

猥褻兒童罪客觀上表現為以性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以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壹般表現為撫摸、舔舐、吮吸、親吻、摟抱、手淫、雞奸。除了手淫和雞奸,前四種行為對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尤為重要。如蔡猥褻案中,其摟抱女學生時,主觀上表現為醉酒狀態。很難確定他主觀上是尋求性刺激還是滿足性欲。而且他只是隔著衣服摟抱被害人,情節比較輕微。所以他做出了駁回起訴的決定,受到了其他處罰。如果行為人出於玩笑或其他良好動機,實施了撫摸、摟抱、親吻等常見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不需要法律幹預。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些猥褻兒童行為可以通過治安處罰達到懲戒效果。這說明並不是所有的猥褻兒童行為都要受到刑事處罰,這是制定刑事處罰標準的前提;其次,從我國刑法關於懲治猥褻兒童的規定來看(雖然還不夠完善),無疑是強調嚴打,這需要我們在制定標準時嚴格把握,不宜將猥褻兒童納入治安處罰的範圍過寬;再次,從實際情況來看,猥褻兒童多發生在思想意識相對落後的農村和社會基層。猥褻兒童往往不僅對受害兒童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也給受害兒童的近親屬帶來巨大的痛苦。所以在處理孌童的時候也要考慮這個現實。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建議對有下列猥褻兒童情形之壹的,以猥褻兒童罪追究刑事責任:

(壹)壹年內猥褻兒童兩次以上或者壹次猥褻兒童兩次以上的;

(二)以暴力、脅迫或者威脅方法強行猥褻兒童的;

(3)猥褻兒童,造成被害人輕傷以上的;

(四)猥褻兒童,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嚴重損害兒童心理健康,造成受害兒童近親屬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或者公然實施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上述規定,也就是說,行為人只有“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才會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種法定加重情節,處罰淫穢犯罪分子過於狹窄。本案中,如果被害人小玲也是1993出生,那麽張某涉嫌猥褻三名兒童,或者張某長期猥褻其中壹名被害人,張某最多判五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長期猥褻壹人與多次猥褻多人沒有本質區別,確實有失公允。如果仔細看壹下刑法中對強奸罪的量刑,就會知道,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並不完善,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奸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奸婦女罪的情節特別嚴重,壹般是指:強奸婦女的手段殘忍;強奸多名婦女或多次;輪奸婦女的首要分子;強奸婦女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綁架強奸婦女,影響極壞,對社會危害極大,等等。多次猥褻16周歲以下兒童或者猥褻多人的,造成的身心傷害不亞於強奸幼女,後者的處罰遠遠重於前者;因猥褻行為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應當從重處罰。因此,參照強奸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建議對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進行適當修改,納入猥褻兒童罪第二款,設置“行為後果特別嚴重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符合刑法“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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