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是指通過配水管網集中提供飲用水,供水人口1000人以上的供水設施取水體,包括現有、備用和規劃飲用水水源。
本條例所稱分散式飲用水水源,是指人口1000人以下的供水水源。第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綜合治理、保障安全、權責統壹、綜合平衡的原則。第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的水環境質量和飲用水安全負責,履行下列保護和管理職責:
(壹)制定本地區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劃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加大飲用水水源保護投入,合理布局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及上遊地區的產業結構;
(3)因地制宜推廣集中供水,減少分散供水;
(四)加強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應急能力建設,組織編制飲用水水源汙染事故處置應急預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飲用水水源保護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將飲用水水源保護納入目標考核。第六條市和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水務、農業、林業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市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跨區(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提高公眾參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意識和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公益性宣傳。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遵循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的原則,確定水質良好、水量穩定的大中型水庫和重要河流作為飲用水水源。
新建、改建、擴建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應當采用封閉式管道導流,縮短徑流導流距離,降低原水汙染風險。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集中式飲用水供水工程采用地表徑流分流方式的,應當按照統壹規劃、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改用封閉管道分流方式。第九條本市實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對於飲用水水源,根據國家和四川省頒布的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劃定壹定範圍的水域和陸域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防止汙染和破壞。
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或者調整給保護區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市或者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第十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補償機制,明確補償方式、範圍和對象,確定補償標準,保護和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促進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與其他區域協調發展。跨區(市)縣行政區域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受益的區(市)縣人民政府與保護區協商簽訂補償協議。
飲用水水源保護專項補償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壹條為本市城市、鎮和農村新建社區提供飲用水的河流、水庫、湖泊、池塘、堰塘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下水源和備用水源,應當劃定為保護區。
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地區提供飲用水的分散式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需要劃定。
岷江紫坪鋪水庫是本市主要河流水源,應當按照國家和四川省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第十二條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壹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根據實際保護需要可以劃定壹定區域為準保護區。根據實際保護需要,可以采用嚴於國家技術規範和四川省有關規定的標準劃定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壹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標準的相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