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框架
美國沒有專門的政府采購法,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約有500部,其中最重要的有《武裝部隊采購法》、《聯邦財產和管理法》、《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法》、《小采購企業法》、《聯邦采購合理化法》、《合同競爭法》、《合同糾紛法》、《小企業法》和《購買美國產品法》。為了便於實施和操作,聯邦政府對分散在許多法律中的關於政府采購的規定進行了整合和細化,形成了《聯邦采購條例》(以下簡稱FAR)。FAR對聯邦政府的采購計劃、采購方式、合同類型、采購合同管理、采購合同條款和合同格式等都做了明確詳細的規定。在FAR的統壹規範下,經聯邦采購政策辦公室批準,各聯邦機構可以依法制定自己的采購實施細則,並對FAR進行必要的補充。比如國防部有國防部Far補充。實踐中,除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美國薄荷等少數機構外,無論是國防部門還是民用機構的政府采購合同都應由FAR統壹執行,各級地方政府的政府采購合同也應受FAR約束。地方政府也可以制定自己的采購法律或政策,但地方政府采購法律或政策不能違背相關聯邦法律法規的精神。地方政府的采購法規在具體采購程序上壹般與聯邦政府有所不同,如公開招標的時限要求、采購標準、合規要求、投訴處理程序等。美國是判例法國家。除上述各級政府部門制定的法律法規外,各級法院的判例也是指導政府采購實踐的法律依據。
(B)各部門的職責分工
根據FAR等相關法律法規,美國設立了壹系列機構負責政府采購的政策制定、實施和監督。
總統預算管理辦公室(OMB)下設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OFPP),與聯邦總務署、國防部、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等部門共同擬定聯邦采購政策,指導和督促政府機構依法采購,還負責制定合同官員的培訓標準和內容。聯邦政府采購政策辦公室的行政長官由總統任命並經參議院確認,代表總統參與政府采購相關政策和程序的立法工作。
聯邦總務署(GSA)和聯邦機構負責執行采購法律法規,依法實施采購。聯邦總務署,直屬白宮,是聯邦政府的集中采購機構。主要負責聯邦政府壹般商品的采購,如壹般辦公用品,還負責聯邦政府不動產的建設、維護和租賃。聯邦總務署成立的目的是將各部門采購中類似零件的采購工作合並,減少各部門的工作量。因此,聯邦總務署還向各部門提供貨物和服務采購的采購合同樣本。但聯邦總務署作為采購服務機構的作用更為重要,並不是對所有納入聯邦總務署集中采購的項目都是強制性的。聯邦機構也可以自行購買。每個聯邦機構都有壹個主管本部門的內部采購機構,負責本部門的采購業務,每項采購活動都由壹名合同官員負責。目前,采購金額最大的部門是國防部、能源部、衛生部和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
美國國會下屬的聯邦問責局(GAO)是接受供應商抗議(投訴)的權威機構。它與作為采購機關的行政組織沒有行政隸屬關系,是獨立的。同時,本所律師均為政府采購高級法律和技術專家,素質高,專業性強。聯邦問責局只有做出建議決定的權利,對司法判決沒有強制力,但通常會嚴格執行。除了處理抗議,聯邦問責局還有權對行政機關的采購計劃進行評估,有權查閱所有政府采購文件,對行政機關的采購計劃提出建議,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審計。合同爭議委員會是另壹個處理政府采購抗議的機構。目前美國有民用采購和軍用采購兩個合同爭議委員會。負責處理合同索賠糾紛。除了抗議程序,供應商還可以選擇上訴到聯邦索賠法院,直到上訴到最高法院。下圖顯示了美國政府采購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
中小企業局負責與各部門協商,確定各部門授予中小企業的合同份額,以確保實現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目標。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政府采購的國家之壹,也是目前采購金額最大的國家,2012年達到5163億美元。美國政府采購活動都是以采購合同為中心進行管理和實施的。因此,研究和探討美國政府采購合同的準備、訂立、履行和抗議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