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價格、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房管、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四條二次供水管理應當遵循保障供水安全、節約能源、規劃先行的原則。
二次供水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充分利用現有公共供水設施和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區域加壓與獨立加壓相結合等措施。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通過規劃限制、資金支持、資產整合、收費減免、宣傳動員等多種措施,發展城市供水,引導供水企業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多元化經營,支持供水企業依法接管二次供水設施,鼓勵產權人將原有二次供水設施交由供水企業管理和維護。
供水企業應當加強公共供水設施改造和區域加壓設施建設,提高供水壓力,完善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確保供水安全,所需投資可以依法列入供水定價成本。第六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價格等部門以及其他供水行業協會,制定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城市供水發展專項規劃應當包括發展城市供水、規範二次供水管理、規劃預留區域加壓建設用地等內容。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居住建築要求供水壓力超過公共供水管網服務壓力的,建設單位應當設計和建設二次供水設施。
公共供水管網的服務壓力不得低於國家標準,並由供水企業向社會公布。第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用於住宅建設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部門在設定出讓土地的規劃條件時,明確建設單位依法設計建設並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的二次供水設施的內容,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第九條居住建築依法應當設計建設二次供水設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建設項目申報手續時,應當在規劃條件中予以明確,並要求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無償移交給供水企業。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包括與建築物位置、標高、用水量相關的設計圖紙和資料)送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建設項目申請手續的辦理期限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五日內組織供水企業根據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提出意見。第十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與住宅建築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設施的設計方案應包括水表出戶、壹戶壹表、計量到戶等內容。
住宅建設項目總投資應當包括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投資。第十壹條二次供水設施建設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設計、施工和監理,並符合本市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鼓勵建設單位將二次供水設施交給有資質的供水企業建設。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二次供水設施的質量和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30日內,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等部門制定二次供水設施技術規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應當單獨建設,不得與消防、綠化、環境衛生等用水設施混用。
二次供水設施應采用節能型供水設備和供水方式。第十三條竣工的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經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但隱蔽工程的驗收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進行。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供水企業參加驗收。第十四條二次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前,應當由專業清洗消毒單位對蓄水池(箱)進行清洗消毒,並由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水質檢測,確保水質符合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