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關於法定繼承的規定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壹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其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十二條,喪偶的兒媳為公婆,喪偶的女婿為公公、婆婆,為第壹繼承人。第十三條。壹般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當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二、繼承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法定繼承具體適用於以下幾種情況(1)。被繼承人生前未通過遺贈扶養協議或者遺囑對其財產進行處理的;遺囑贍養協議是遺囑人生前與遺囑人簽訂的,遺囑人承擔遺贈人贍養義務並在贈與人死亡後接受約定繼承的協議。被繼承人通過遺囑轉移財產不僅包括遺囑繼承,還包括遺囑。被繼承人死亡後,只有在沒有遺贈和扶養協議、沒有遺囑,或者被繼承人簽訂的遺贈和扶養協議、訂立的遺囑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對其遺產適用法定繼承。(二)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遺產分割前,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的,其放棄繼承的遺產部分依法繼承。其他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不放棄的,其根據遺囑應當繼承的財產部分,不能適用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的受遺贈人應當履行協議,接受約定的遺產;但如果受遺贈人在履行了對死者的承擔和安葬義務後放棄繼承,其放棄的遺產部分也應受到法定繼承。(三)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繼承法》第七條規定了四種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只要被繼承人有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之壹,無論被繼承人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繼承人,都喪失繼承權。遺囑人喪失繼承權的,法定繼承適用於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繼承的部分。(四)遺囑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繼承和遺贈能力消滅,不能繼承和接受遺產。繼承法規定遺產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只要遺囑人和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時健在,即使在遺產實際分割時已經死亡,也應根據遺囑給予其本人或其繼承人遺囑指定的遺產。(5)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財產;被繼承人所立遺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無效。比如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就屬於無效,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遺囑的無效可以分為兩種:完全無效和部分無效。完全無效是指整個遺囑沒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是指遺囑的某壹部分沒有法律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法律效力的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應當依法繼承。(六)遺囑終結時處分的遺產;雖然被繼承人立了遺囑,但仍有壹些遺產沒有在遺囑中處理。那麽這部分遺產就屬於法定繼承。這些都是繼承法對合法繼承的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七條繼承順序為: (壹)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部分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