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民法典》第148條規定,壹方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對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1.欺詐是壹種故意的違法行為,是指壹方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以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2.欺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詐騙分子有詐騙意圖;
(2)欺詐者實施欺詐;
(3)理論家因造假而陷入誤區;
(4)空想家表達意圖,是因為陷入了壹個錯誤的理解。
本案中,B公司謊稱用國產牛肉進口牛肉,欺詐性雙心。因此,甲公司產生了錯誤的認識,與乙公司簽訂了買賣合同,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可以因乙公司的欺詐而被撤銷..A公司有權取消。其可以在明知該牛肉為進口牛肉的情況下,在壹年內請求法院撤銷銷售合同,也可以不撤銷而繼續履行。乙公司無權拒絕履行。
2.以下關於意思表示法律效力的判斷是否正確,為什麽?
1.a在某商場購買了壹臺液晶電視,回家後發現妻子在另壹家商場以更低的折扣訂購了壹臺液晶電視。甲方認為構成重大誤解,有權撤銷買賣。
2.甲方向乙方承諾,婚後以外籍華人身份為乙方辦理外國綠卡。婚後,B發現A是個在逃的通緝犯。乙有權以欺詐為由撤銷婚姻。
3.甲方向乙銀行借款,乙銀行要求甲提供擔保。丙方為了幫甲方借款,以舉報偷稅漏稅相威脅,強迫其為甲方貸款提供擔保,而B銀行對此並不知情。丁有權以脅迫為由撤銷擔保。
4.甲患癌癥,妻子乙和醫院都對甲隱瞞病情..經與乙方協商,甲方投保了人壽保險,並指定身故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公司有權以欺詐為由解除合同。
分析:
1.a不構成重大誤解。
a在某商場購買了壹臺液晶電視,回家後發現妻子在另壹家商場以更低的折扣訂購了壹臺液晶電視。是狹義的動機錯誤,不是錯誤,不屬於重大誤解的範圍。
2.《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第1053條規定:結婚登記前,壹方未如實告知另壹方患有嚴重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據此,法律並沒有規定出軌可以解除婚姻。雖然A的行為是出軌,但B不得以此為由撤銷婚姻。都說婚姻是騙人的。
3.《民法典》第150條規定,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因此,通過脅迫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要素如下:
(1)壹方或第三方有脅迫行為;
(2)脅迫人具有脅迫的故意,即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引起對方的心理恐懼,所以進行脅迫,希望對方做出某種意思表示;
(三)受脅迫方因受脅迫實施了民事法律行為;
(4)脅迫是違法的,合理的壓力不構成脅迫。
本案中,丙以舉報丁偷稅為威脅,實施脅迫行為,具有故意,即認識到自己可能的舉報行為會引起丁的心理恐懼,希望丁為甲提供擔保;丁因受脅迫與乙銀行訂立擔保合同;C脅迫的目的和手段的結合是違法的。因此,丁可以受到脅迫為由主張取消B銀行的擔保。
4.《民法典》第149條規定,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另壹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第三人詐騙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
(1)第三方實施欺詐,但非當事人或代理人;
(2)被欺詐方因第三人的欺詐而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3)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行為。
本案中,B和醫院對A隱瞞病情,實施欺詐;因乙與醫院欺詐,保險公司與甲訂立了人身保險合同,並指定乙為受益人。因此,人身保險合同屬於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因第三人的欺詐行為而訂立,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知道欺詐事實,保險公司有權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