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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紅烈的其他信息

楊洪烈的中國法制史著作有以下優點:

1.它具有全球法律視野。

在《中國法律發展史》第壹章中,楊洪烈首先寫了“中國法律的特點及其在世界文化中的地位”。他認為,中國的法律延續了四千年,從未中斷,能夠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獨立形成體系。中國的法律是世界上幾千年來人類很大壹部分努力和成就的結晶,在整個人類文化中具有相當大的歷史地位。不僅中國人應該知道,了解世界文化全部真相的人也應該仔細研究。還列舉了英、法、德、日等國學者關於當時中國法律史的著作作為佐證。同時,他認為外國學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國的整個法律制度,他“寫這本書是為了彌補這個缺點”。他還指出,該書的大部分內容是指出中國法律基礎的原則明顯不同於其他法律制度。在《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中,他再次強調:“要徹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壹的中國法制的內容,首要的當務之急是了解整個中國法制的根本思想。”在專著《中國法律在東亞國家的影響》中,第壹部分也專門論述了中國法律體系在世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楊洪烈之前的中國法制史學者很少有這樣的世界性法律視野。

2.采用我廠先進的研究方法。

《中國法律發展史》列舉了三種方法:(1)“外包法制史”與“內容法制史”相結合的方法。前者描述了法律的演變、法律與國家的關系以及法律的淵源。後者描述了各種法律的性質和演變。(2)縱向研究與橫向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前者側重於法律適用的研究(動態研究),後者側重於代碼內容的研究(靜態研究)。(3)歷史方法和比較方法相結合。前者考察法律的演變,後者比較法律的異同。他宣稱這本書是綜合了國外學者提出的幾種方法寫成的,特別是參考了龐德《法律史解釋》中列舉的要點,但他並沒有拘泥於任何壹種方法或解釋。

《中國法律思想史》還列舉了三種方法:(1)恪守信仰的研究方法。即對歷代法律和著作的原則和規則進行考證和註釋的方法。他認為這種研究方法的優點是精確實用,缺點是過於謹慎。(2)差源委員會的研究方法。指的是問題研究和時間研究相結合的方法。問題研究法是將法律思想史的內容分成若幹問題分別研究,將研究項目劃定為“大赦”、“體罰”、“復仇”、“家族統治”等課題,研究各個問題在不同時期的發展趨勢和學者對各個問題的看法。他認為,這種研究方法的好處是可以系統地了解各種問題,便於判斷。缺點是時代經常被割裂,差距很多。所以很難看到思想變化的過程,各種問題之間的關系也不容易理解。所以書中采用這種研究方法時,還是用其他方法來彌補其不足。所謂時間研究法,就是把中國法律思想史從古至今分成幾個時期分別研究。他認為,這種研究方法的優點是可以清晰地了解法律思想的發展變化,缺點是同壹時代的資料太多,很難詳細描述各種問題,必須與問題研究方法相結合。(3)哲學的研究方法。也就是說,中國歷代學者對法律思想的論述,會根據其特點分成各個派別進行研究。他認為,這種方法的優點是便於解釋各學派的思想淵源、發展變化以及大學派所包含的小學派的分裂與融合,缺點是割裂了時代,影響了縱向的連貫性。因為以上三種方法各有利弊,所以在書中酌情使用。

3.根據法律演變和法律發展的特點,構建壹個書籍體系。

楊洪烈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結合中國法律演變的特點和朝代的變遷,將中國法律從古代到現在的演變歷史分為三個時期:從古代到秦魏的萌芽時期;成長期為西漢至明朝;清朝到民國時期是歐美法系的入侵期。他對中國法律史的三階段劃分,使中國法律史具有了初步的獨立品格。這種分期在今天仍然有價值。中國法律從古至今的演變,實際上是由三大運動組成的。第壹次是先秦時期的成文法運動(從習慣法到成文法的發展過程);第二次是漢唐至明清時期的儒學運動(儒學在法律上取得主導地位的過程);第三次是清末以來的洋務運動(吸收西方法律,改造傳統法律,在中國建立新的法律體系的過程)。楊洪烈雖然沒有明確認識到中國法律從古至今的三大運動,但他的三段式劃分方法與這三大運動是壹致的。他的三段式劃分方法給了我們寶貴的啟示,有助於我們更準確地理解中國法律演進的歷史走向和主要特征。基於法律演變特征的楊著作體系三階段劃分法,比基於朝代更替的著作體系劃分法和基於社會發展史理論的法制史劃分法更具合法性。他的分期方法和研究方法使中國法制史超越了通史附庸的地位,為其逐漸成為壹門具有獨立品格的現代學科奠定了基礎。在《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中,他根據中國法律思想的發展特點和學派的變遷,將中國法律思想史分為四個時期。殷周的萌芽時期;儒墨道法四家對立的時代;儒家霸權時代;歐美法系的入侵。這種分期方法至今仍為中國法律史學者所稱道,為中國法律思想史教科書所重視。這種分期方法的學術生命力,說明楊洪烈對中國法律思想發展特點的認識是非常深刻和準確的。楊的悟性與他的法學和歷史學雙重知識修養是分不開的。正如他在本書的結語中所說:“中國法律思想的範圍很廣,內容的含義很深刻,問題也很多。不是那些只懂法律而不熟悉歷史事件的人可以壹窺究竟的,也不是那些專門研究歷史規律的人可以欣賞或挑選與之相關的海量史料的。”

4.廣泛吸收和利用當時中外學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楊洪烈曾就讀於清華國學,師從梁啟超等名師。他國學功底深厚,熟悉中國法制史資料。但他並不局限於引用古代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了中國近代著名學者的研究成果。該書涉及的現代著名學者有沈家本、王國維、梁啟超、章太炎、江永、董康、、王士傑、邱漢平、吳等人。他對這些學者的著作和觀點進行了大量的引用和評論。尤其是對沈家本法律著作和法律實踐的研究和評價,對近年來的沈家本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在《中國法律發展史》壹書中提到晚清法律專家時,他這樣評價:“沈氏是壹位對中華法系有深刻認識,對歐美日法律有所了解的近代法家。中國法制是他生命中承前啟後的壹環,他也是成為東西方幾大法系的壹員的冰人。”“清朝最偉大的法律專家之壹,不得不推沈家本。他是中國法制的集大成者,對大陸英美法系有很深的了解,可以博采眾長,彌補我的不足。”。在《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中,他引用沈家本的《刪法重於法折》後評價說:“此文確能揭示中國法律最落後、最過時的部分,可視為改革中國法制的偉大宣言!”他在引用了沈時的《虛構資本罪改為流浪罪》後評論說:“這是把中國舊法規的規定進壹步‘全球化’和‘普遍化’。”尤其難能可貴的是,其著作中引用的外文資料,遠遠落後於當今中國法制史家。他在書中吸收了英、美、法、德、日、俄學者的研究成果,尤其是日本學者的研究成果。這也說明了楊的外語功底深厚,學識廣博,值得我們學習和尊敬。

5.重視當代法律史的研究。

在中國法律發展史中,當代(民國)法制史的內容所占比重最大,占全書的六分之壹。其內容比唐代和清代都多。楊洪烈對民國(1912 ]929年以來的刑事、民事、商事法律進行了全面的研究,並做了系統的評述。在他看來,民國刑法典和民法典雖然可以迎合新的科學法律思想,但其中有很多沿襲舊的宗法思想的成分,歐洲19世紀資本主義產生的法律條文在今天也不能完全適用。因此,當前的立法者不得不環顧社會形勢,用深遠而敏銳的目光來適應轉型期發生劇烈變化的中國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國法律思想史》壹書中,他還註重對當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認為“中國的法律學者已經能夠咀嚼和消化歐美的法律思想,所以能夠把它們和自己的法律思想結合起來”。楊洪烈對當代法律史的重視,使法律史直接介入了實在法的完善,使法律史在壹定程度上超越了認知價值的範疇,具有了實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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