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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城市水源?城市給水管網布局的主要原則是什麽?汙水處理廠選址要求

城市水源選擇的原則(1)是水源有豐富的水量,滿足城市近期和遠期發展的需要;

(2)水源水質良好;

(3)堅持開源節流的方針,協調與其他經濟成分的關系;

(4)水源的選擇應緊密結合城市的近期和遠期規劃及發展布局,從整個供水系統的安全性和經濟性考慮;

(5)選擇水源時還應考慮取水工程本身等條件;

(6)確保安全供水。?

水廠選址:(1)水廠應選址在工程地質條件好的地方。壹般選擇在地下水位低、承載力大、濕陷等級低、巖石少的地層中,以降低工程造價,方便施工。

(2)水廠應盡量設在不受洪水威脅的地方,否則應考慮防洪措施。

(3)水廠周圍應有良好的環境衛生和安全防護條件,並應考慮沈澱池、汙泥和濾池沖洗水能方便排放。

(4)水廠應設置在交通方便、靠近電源的地方。

(5)水廠選址應考慮近期和遠期發展的需要,為將來增加附加工藝和擴大規模留有余地。

(6)當取水地點靠近用水區時,水廠壹般設在取水設施附近,通常與取水設施壹起。當取水地點遠離用水區域時,選址有兩種方案:壹是將水廠選址在取水設施附近;二是將水廠選址在用水區域附近。?

排水系統的優缺點

直排式合流制排水系統水汙染嚴重,但管溝造價低,無汙水處理廠,投資省;截流式合流制排水系統較直排系統有了很大的改善,但在雨天,仍有部分混合汙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水體,對水體造成了壹定的汙染。全分離排水系統衛生狀況較好,但仍存在初期雨水汙染問題,且投資較大。壹般工廠的排水系統都是采用完全分流制,甚至是清濁分流,優質分流。有時,需要壹個集中的系統來分離不同種類的工業廢水。不完全分流排水系統節省投資,主要用在地形適宜、明渠水系相對健全的地方,以便順利排出雨水。?

排水管網規劃要點(1)排水管網應在管道短、埋深小的條件下盡量布置,使雨水、汙水能自行排出。

(2)汙水幹管的走向和數量取決於汙水處理廠和出水口的位置和數量。

(3)管道布置宜簡單順直,盡量減少與河谷鐵路及各種地下構築物的交叉,並充分考慮地質條件的影響。

(4)管線布置應考慮城市的長、近期規劃和分期建設的安排,與規劃期相壹致。

(5)城市排水管網應充分利用和保護現有水系,註重排水系統的景觀和防災功能,將城市排水與水資源利用、防洪、生態和景觀建設相結合,綜合考慮,統籌協調。

給水管網的布置原則給水管網的布置要求供水安全可靠,投資經濟。壹般情況下,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城市規劃布局,應考慮供水系統分期建設的可能性,並充分開發。

有展示的空間。如果近期用水直徑比規劃期末小很多,可以將壹條大型供水管道分成兩條不同直徑的管道,近期在道路壹側鋪設壹條管道;另壹邊的管道是預留給需要的時候鋪設的。

(2)幹管布置的主要方向應根據給水的主要延長線進行延伸,給水流向取決於最大用戶或水塔。

接頭結構的位置,即管網中從主管到接頭結構的距離,要求最短。

(3)管網必須保證供水的安全可靠,故宜呈環狀布置,即按主流方向布置多根並聯的幹管。

它們通過連通管連接。幹管的位置應盡可能布置在兩側用水量大的道路上,以減少配水管的數量。平行幹管間距500m~800m,連接管間距800 m ~ 1000 m

(4)幹管壹般根據道路規劃布置,避免敷設在高等級道路或重要道路下。管道在馬路下面。

平面布置和標高應符合城市地下管線綜合設計要求。

(5)管道應分布在整個供水區域,保證用戶有足夠的水量和水壓。(6)盡量以最短的距離鋪設管道,以減少管網費用和供水能源費用。

(7)幹管應盡量布置在高地,以保證用戶附近的配水管有足夠的壓力,降低壓力。

管道中的壓力增加了管道的安全性。如果城市地形高差較大,可考慮分壓供水或局部加壓,既節能,又可避免地形底部管網承受較高壓力。

(8)當輸水管道和管網長時間延伸時,為了維持管網末端所需的水壓,二級泵房的揚程會很高,這會使

泵房附近主管道壓力過高,既不經濟也不安全。我們可以考慮在管網中間增設加壓泵房,直接從管網抽水進行中途加壓,這樣二級泵房的揚程只需要滿足加壓泵房附近管網的廠用水壓力即可。當二級泵房附近的管網用水量占較大比例時,節約的抽水能量極為明顯。可以設置壹個或多個加壓泵房。

(9)給水管網按最高日、小時流量設計(表4-1)。如果晝夜用水量相差較大,用水量將處於高峰。

如時間較短,可考慮在適當位置設置調節池和泵房,通過減少夜間用水量來蓄水,白天供水,以增加用水高峰時的供水量。因此,在用水高峰期間,水廠的供水範圍減小,並且工廠主管的峰值供水量減小。

(10)禁止將城市生活飲用水管網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連接,禁止與各單位提供的生活飲用水連接。

供水系統是直接連接的。

(11)為了保證消火栓處有足夠的水壓和水量,需要將消火栓與主管連接,並布置消火栓。

首先要考慮倉庫、學校、公共建築等集中用水戶。

汙水處理廠的選址要求是什麽?汙水處理廠的選址是壹個重要的環節,它與城市的總體規劃、城市排水系統的走向和布局、處理後汙水的出路密切相關。綜合考慮管道系統、泵站和汙水處理廠,進行綜合技術經濟比較和優化分析,經有關專家反復論證後確定。

遵循原則:

(1)?適應工藝;

(2)?耕地少,沒有良田;

(3)?廠址必須位於集中供水水源的下遊和主風向的下風處;

(4)靠近處理水的受納水體;

(5)?考慮防洪。位於地質條件好的地方;

(6)?選擇坡度合適的區域,滿足汙水處理構築物立面布置的需要,減少土方工程量。

(7)?要考慮長遠發展的可能性,有拓展的空間。

選址原則

汙水處理廠位置的合理選擇對城市規劃的總體布局、城市環境保護的要求、汙水汙泥的利用和出路、汙水管網系統的布局、汙水處理廠的投資和運行管理等都有重要影響。

汙水處理廠的選址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同時結合廠區規劃的實際發展,解決汙水處理與企業建設的協調問題。

(2)結合汙水管道系統的布置和出口位置,汙水處理廠的選址應與汙水管道系統的布置統壹考慮。從汙水自流排放出發,選址應選在城市較低的地段,沿途不設或少設提升泵站;此外,還應結合出水口的位置考慮場地,汙水處理廠應設在受納汙水的水體附近,使處理後的出水就近排入水體,減少排放通道的長度。

③汙水處理廠應位於水體附近,便於排水,但也要考慮不受洪水威脅;

(4)必須有土地保證滿足汙水處理工藝的需要;

⑤選址需要考慮交通、水電供應等條件;

6.為保證環境衛生的要求,場地應與規劃的居民區或公共建築保持壹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⑦選址應位於整個服務區主導風向的下風向。

法律依據: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和其他水設施,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單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應當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涉及通航、漁業水域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交通、漁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條國家實行排汙許可證制度。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汙水以及按照規定取得排汙許可證後方可排放的其他廢水、汙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城市汙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還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無排汙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汙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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