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文秘、宣傳、信息、保密、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黨組會議、主任辦公會議、年度工作會議等全局性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領導本局的全面調查研究工作;承擔局機關新聞發布、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綜合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牽頭辦理市人大代表建議、CPPCC提案和市長熱線電話;政府內部事務和綜合協調局事務。
(二)政策法規處(掛“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牌子)
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指導和監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依法行政和行政執法,負責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涉法事務;承擔本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和普及;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的協調、管理和監督。
(3)財政資金監管辦公室
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執行和制定本部門的財務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機關的財務工作;通過內部審計對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國有資產管理;依法審計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執行情況,依法監督檢查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情況;建立健全資金監管網絡和監督舉報制度,查處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違規行為;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的統計分析;承擔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4)就業促進和失業保險司
擬訂統籌城鄉就業、創業就業、就業援助、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層工作平臺建設,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管理就業專項資金;擬定失業保險的基本政策、發展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待遇項目計劃和支付標準;制定利用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的措施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和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保持就業形勢的穩定;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綜合性的農民工工作政策;承擔統籌城鄉就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民工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公務員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交流與回避、競爭上崗、職務晉升、獎懲、辭職、申訴、考核、退休等工作;負責編制報送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計劃;負責公務員的日常登記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審核;根據審核權限,審批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事項;參照公務員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行政機關和管理事業單位後勤服務人員管理政策。
(6)軍官安置辦公室
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法規,落實省下達本市的安置計劃並組織實施;檢查監督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安置政策落實情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戶;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解決部分企業困難和穩定軍轉幹部的措施;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制定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劃;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和學術技術帶頭人的選拔培養,以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有突出貢獻的青年專家的推薦和管理;負責全市企業博士後研究中心的申報和管理;對來湖的專家和留學生進行綜合管理;負責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辦法,推進專業技術資格制度,管理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資格考試工作。
(8)教育和培訓部
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負責全市職業技能培訓;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企業職工、社會失業人員和農村勞動力的技能培訓管理;負責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資質審批和年檢;指導全市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師初、中級職稱社會化評審工作;負責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職業資格證書的頒發;組織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指導和規範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技師和高級技師評聘工作,承擔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工作。
(9)事業單位管理辦公室
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和人事管理改革;制定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配套政策;負責事業單位聘用制度的實施;負責實施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負責市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方案的審批和崗位結構比例的控制和調整;組織指導事業單位競爭上崗、培訓、獎懲、申訴控告等政策法規的實施;承辦市直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和人員流動的計劃備案工作;承擔市機構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0)工資和福利部
負責協調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政策;在全市率先實施事業單位分配制度改革;擬定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政策、福利政策和退休政策;牽頭制定全市公務員與企業對口人員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和政策;負責市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退休費的統壹審核發放入庫工作;指導和監督縣、部門、企事業單位的工資收入分配;參與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指導和協調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十壹)養老保險辦公室
綜合管理全市養老保險;擬訂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率的確定辦法;擬定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並監督實施;制定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本政策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制定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負責企業年金的備案;負責制定企業死亡職工遺屬的待遇和支付標準;負責城鎮企業職工視同繳費年限的審核和退休審核;監督、檢查和協調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工傷生育醫療保險部
綜合管理全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基本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確定辦法和基金征繳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訂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並監督實施;擬定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政策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醫療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負責市區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的資格認定和考核;擬訂補充醫療保險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省屬企業和市區的工傷認定工作;制定工傷預防、工傷康復和勞動能力鑒定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以及城鎮職工因病和非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審核城鎮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承擔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仲裁和信訪辦公室(掛“勞動關系辦公室”牌子)
綜合管理全市勞動人事仲裁和監察工作;擬訂市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的制度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縣、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和監察工作;指導用人單位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鄉鎮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和參與影響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的調解和處理;負責知識青年檔案的管理和查詢;帶頭處理來信來訪;協調創建和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涉及勞動關系協調和經濟結構調整的勞動者權益保障政策;組織實施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指導企業建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承擔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辦公室和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組織人事部門
負責局機關和局直屬單位的組織、人事等工作;負責幹部職工因公出國(境)和因私出國(境)的政審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