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的主管機關。各級公安機關在禁賭工作中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負責對村民、居民進行禁賭宣傳教育,將禁賭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和街道規章制度,並定期檢查。第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教育幹部、職工不參與賭博,發現賭博活動,予以制止,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第七條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檢舉和揭發賭博活動。對勸阻、制止或者檢舉、揭發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予以保護。第八條參加賭博,壹次賭資不足100元的,由本人所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給予批評教育。第九條參與賭博,賭博金額在壹百元以上不滿五百元的,處以三百元以下罰款。第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百元以上壹千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賭資五百元以上不滿二千元的;
(二)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第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參與賭博,賭資在二千元以上的;
(二)因賭博被治安管理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三)有第十條所列行為之壹,且情節嚴重的。第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勞動教養:
(壹)因賭博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經多次教育不改的;
(二)賭博抽頭,情節較輕的;
(三)有第十壹條第(壹)、(二)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第十三條賭博資金、賭博工具予以沒收,賭博財物予以追繳,在賭場所欠或所借的賭債無效。第十四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第十六條單位負責人或者負責人明知本單位工作人員賭博而不制止或者不報告,或者經公安機關通知後無動於衷的,依照第十條第(二)項處罰。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進行賭博活動,單位直接責任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有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安機關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外,應當責令單位限期整改。第十七條拒絕、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由治安管理部門予以處罰;威脅公安人員依法執行查禁賭博公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對勸阻、制止、檢舉賭博活動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從重處罰。第十九條參與賭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壹)主動坦白賭博行為,表示悔罪的;
(二)告知他人賭博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欺騙進行賭博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壹)舉報或制止賭博;
(二)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成績突出的。第二十壹條公安人員執行公務時應主動出示證件,嚴守法紀,禁止賭博。秉公執法,不徇私舞弊。違者,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或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公安機關罰沒、追繳賭博財物和罰款時,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制作的收據,並詳細登記,由罰沒人員簽字後存檔備查。
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數額,必須全部上繳當地財政部門。截留、挪用、貪汙沒收、追繳的賭博財物和罰款的,依法追究責任。第二十三條冒充公安人員禁賭的,依法處罰。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