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加強廉政建設,杜絕違法違規行為,保持員工清正廉潔,培養員工高尚的職業道德,保證員工廉潔履職,加強監督自律,處理因貪汙受賄等損害公司利益和形象及員工廉潔履職的行為,結合公司基建期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
本制度所稱員工是指公司所有員工,包括正式員工、試用期員工和臨時工。
文章
這個制度適用於所有員工。
第四條
公司倡導員工合法獲得勞動報酬;鼓勵員工誠信自律,對誠信優秀的員工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禁止貪汙受賄和其他有損崗位廉潔的行為;禁止用公司利益交換個人在物質和非物質方面的利益;禁止因誠信不適而損害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行為;禁止員工擅自在外兼職,禁止同行業經營。
第五條
公司行政紀檢部門是本制度和員工廉潔自律的監督執行機構,直接對董事會負責。
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都有協助的義務。
第六條
公司執行機構常年接受部門和員工對違反本制度的舉報,並對舉報人嚴格保密;對查證屬實的線索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互相監督和約束;提倡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禁止誣告陷害;禁止報復。
第二章
第壹段
腐敗和挪用資金
第八條
本制度所稱貪汙,是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財產的行為。包括
個人貪汙、合謀私分、虛構事實竊取公司財產、名義上而實際上貪汙公司財產等。,這些都是不正常的,違反制度的,違反法律的。
第九條
本制度所稱挪用資金,是指員工或部門違反公司財務制度,或違反審批程序,或弄虛作假,將公司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
第十條
貪汙或挪用資金,不管多少,都要按照這個制度處理;構成犯罪的,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壹條
員工貪汙的,除全額追回貪汙的財物外;同時,根據貪汙數額,自貪汙之日起至追繳財產之日止,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兩倍追繳利息;並處相當於貪汙金額的罰金。
合夥或者部門集體徇私舞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其中,對部門集體腐敗的負責人依照前款處罰時,對腐敗行為的處罰基數為腐敗總額。
如果員工或部門有腐敗行為,將從其直接上級那裏扣除壹個月的工資。
第十二條
對有貪汙行為的員工,除按本制度第十壹條進行處罰外,還應將其除名並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員工自行挪用資金的,自發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退還;同時,自挪用之日起至實際歸還之日止,按銀行貸款利率計息;並處挪用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歸還,但自發現之日起不超過60日的,依照本款規定增加50%的處罰。
部門挪用資金的,對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果員工或部門挪用資金,其直接上級將被處以月薪50%的罰款。
第十四條
對挪用資金的員工,除按本制度第十三條進行處罰外,同時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員工挪用資金,逾期60天未歸還的,除按本制度第十三條處罰50%外,直接調離公司並解除勞動合同。
如有員工挪用資金,構成犯罪,公司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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