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強山東省營業性文化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管理,規範經營行為,繁榮演出市場,根據國務院《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營業性文藝演出團體,是指從事各種現場文藝演出的經營單位。個體演員是指以表演為職業,無固定工作單位的藝術表演人員。藝術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專業藝術院校的師生和其他單位的業余演員,在本單位以外參加營業性演出的,視為個人演員。第三條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以下簡稱《演出許可證》)的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可以從事各類營業性演出活動。第四條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應當符合地方文藝表演團體的總量、布局和結構規劃,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單位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有確定的藝術表演類別;(三)有10以上取得演出合格證並具備演出技能的演職人員;(四)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上;(五)有固定的辦公地址、排練場所和與演出相適應的設備;(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經市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書。第五條申請演出證的個體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本省戶籍;(二)年滿16周歲(雜技演員年滿14周歲);(三)具有壹定的基本業務知識和表演技能,並通過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的章程、業務培訓和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專業藝術團體和藝術院校師生除外);(四)藝術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和專業藝術院校的教師,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並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專業藝術院校的學生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第六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向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取得演出證。取得演出證的文藝演出團體,應當持演出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但國家撥款的文藝演出團體除外。第七條申請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必須提供下列材料: (壹)申請報告;(二)營業性演出經營單位開業申請表;(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名稱預先審查通知書;(四)起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有關文件;(身份證、上崗證、培訓資格證等復印件。) (五)經營管理章程,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本細則第十條規定的事項;(六)符合規定人數的管理人員和專業藝人的資質證明材料和勞動合同;(七)資金信用證明;(八)營業場所(房屋)使用權證明;(九)消防安全審核意見;(十)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第八條個體演員申領《演出證》,必須提供以下材料:(1)個人身份證及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二)文化行政部門頒發的個體演員職業技能考核合格證書;(三)表演團體、專業藝術院校師生和所在單位出具的同意書和專業技術證書。第九條個體演員申領演出證,應當到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辦理,不得在兩地重復辦理。第十條外省演員在山東從事個體營業性演出六個月以上,未在原籍辦理演出證的,經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合格證書後,可發給臨時演出許可證。第十壹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經依法核準登記後取得法人資格,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二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變更名稱和住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原演出證,並按照規定程序重新申請演出證。第十三條國家禁止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文藝表演團體。第十四條營業性藝術表演團體或者演員個人無正當理由超過0年未從事演出活動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演出證。第十五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可以自行組織營業性演出,或者與其他文藝表演團體聯合組織營業性演出。第十六條個體演員可以參加營業性藝術表演團體或者演出經紀機構組織的營業性演出,不得自行組織營業性演出。第十七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在職演員或者專業藝術院校的師生參加本單位以外的演出,應當征得所在單位同意。第十八條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和個體演員應當嚴格按照《條例》、《細則》和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經營活動,禁止下列行為: (壹)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年檢,使用過期、偽造、變造的演出證;(二)提供虛假文件騙取、出借、轉讓演出證的;(三)無故停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冒用他人姓名等虛假手段欺騙觀眾;(四)未經演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批準,從事營業性演出的;(五)營業性演出廣告內容虛假、違法,誘導、欺騙觀眾的;(六)舉辦含有《條例》第二十二條禁止內容的演出。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嚴格按照《條例》和《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文化行政部門對持證單位和個人實行年檢制度,逾期不申請年檢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申請年檢,並停止其業務活動。逾期不申請檢驗的,視為自動停業,其演出證自動作廢。第二十條《演出證》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設計,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的設計要求印制,由發證機關填寫、印制並加蓋發證機關公章,註明經辦人和聯系電話。任何單位不得非法印制演出證,如發現非法印制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文化廳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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