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1997,剛剛創刊三年的河南媒體大河報(現大河報)在頭條位置刊登了壹條新聞:昨晚鄭州發生壹起惡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著受傷群眾瘋狂逃竄,所有出租車司機義憤填膺地追趕。這條信息大意是:
晚上9點40分,夜幕下的鄭州街頭發生了壹起令人發指的交通事故。壹輛牌號為豫A54010的皇冠2.0白色轎車撞上了分別騎自行車的蘇東海和父子。雷速,11歲,當場被撞,把皇冠車的擋風玻璃撞成了壹個破窩。他父親蘇東海和兩輛自行車被卡在車左側前後輪之間,逃逸的車拖著蘇東海跑了幾百米。義憤填膺,發現這壹情況的行人、出租車等人追著皇冠車,最後迫使其停下。被送往醫院後,蕭肅·雷因內臟破裂和嚴重的顱內創傷而死亡。蘇東海被皇冠車拖得幾乎粉碎,從頭到腳都是深深的傷痕。頭發被鮮血浸透,右臂皮膚被磨掉。上午1,記者在事故處理部門被告知,肇事車司機已被訊問。
大河報是國內最早報道此事的媒體。8月26日,其隨後報道了鄭州市民對此事的強烈反應,但並未點名肇事者,僅表示“此人身份有待核實”。27日,肇事者張金柱被拘留的消息登上了《大河報》的顯要位置。此人曾任鄭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長、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公安局政委。直到次年2月,大河報報道了張金柱案的全過程。
得知打人拖人的是公安人員和前領導,竟然更加氣憤。大河報原副總編輯馬雲龍回憶說,輿論的憤怒並不僅僅針對張金柱壹個人。當時,人們對整個國家的治安非常情緒化,張金柱的肇事逃逸成為點燃輿論的導火索。
大河報的報道很快被全國媒體轉載。很快,在知識分子中影響深遠的《南方周末》報道了此事,隨後央視《焦點訪談》也播出了這起案件的調查情況。張金柱案從中原蔓延到全國,成為人們憤怒的發泄點。正如張金柱的律師所說,張金柱已經超越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成為公安隊伍中無法無天的典型代表,是公安隊伍中反派的化身。
張金柱案就是在全民聲討的強大輿論中走上法庭的。當年2月3日65438,鄭州中院公開審理此案,鄭州市民爭相告狀。法庭外設置了擴音器“廣播”庭審過程,大批市民聚集旁聽。
1998 65438+10月12、張金柱因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張不服提起上訴,河南省高級法院維持原判。1998年2月26日,張金柱被執行死刑。在接下來的幾年裏,“張金柱”成了肇事逃逸司機的代名詞。
近年來,隨著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積極而頻繁的報道,壹個術語被越來越多的提及,那就是‘媒體審判’,而這個術語也常常被張金柱生前的壹句話‘我死在記者手裏’所佐證。看起來媒體主導了審判,但這只是媒體造成的假象。
作為兩種獨特的社會力量,媒體和司法是密切相關的。新聞輿論監督是人民行使社會主義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司法公正是法治國家必須遵循的司法原則之壹。兩者都包含憲法原則,同等重要。但由於缺乏規範,雙方日益多元,處於不穩定狀態。
(壹)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活動的積極推動
1.正確的媒體報道有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媒體的介入會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有助於司法機關抵制行政機關或其他社會組織的幹預,尤其是那些涉及權力機關或權勢人物的案件。
2.媒體的參與有助於提高司法程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對部分案件審判過程的報道為受眾提供了壹個了解和評價司法行為的平臺,可以減少司法隨意性的可能性,在壹定程度上起到預防和糾正司法偏差的作用。
3.媒體報道有助於法制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媒體報道向受眾傳遞法律知識,使受眾的法律意識得以提高,同時也使受眾深刻認識到通過司法手段維護公共正義的途徑。
(二)新聞輿論監督對司法公正過分。
1.媒體對司法案件的不當報道和評論影響了司法獨立。最突出的表現就是所謂的“媒體審判”。典型的例子就是《焦點訪談》播出的四川夾江縣“打假人告造假人”。在記者眼裏,打假人總是有理有據的,哪怕在打假過程中觸犯了法律權威。公開記者只是把壹個復雜的法律問題變成了壹個是非分明的道德問題,把法律問題道德化了。誰應該解決法律問題?答案不言而喻。
2.媒體對司法審判的攻擊影響了司法權威。表現壹:輿論監督淩駕於法律之上。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本身就是各種社會矛盾的集中地,包括當事人對法院的不滿。此時,記者利用自己的“特權”,英勇地將自己對法院的不滿帶到媒體面前,充當當事人(原告)和法院(被告)的“法官”。眾所周知,當事人和法院的關系,本來就是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關系。如果把它們等同起來,法院的公正司法形象何在?表現二:輿論監督範圍無限。我們經常看到記者壓著法官,法官不情願地回答這樣的鏡頭。事實上,法官有自己的職業道德和審判紀律,而記者則認為壹切都應該公開,這無形中構成了他們之間的矛盾。記者們經常拿這個矛盾做文章,此時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受到質疑。此外,壹些涉及機密隱私的案件被舉報,也造成了不小的負面影響。表現三:輿論監督就是批評報道。有些記者盯著球場,稍有差池就大驚小怪。有些還是無中生有,多多少少會降低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度。批判性報道是手段,但不是唯壹手段,更不是目的。在實際舉報的過程中,要根據情節決定舉報的方式,這樣才能取得更大的實效。
司法機關采取各種措施限制媒體采訪,以避免不利於公正審判的報道,從而引發雙方沖突。壹方面記者報道案件動機不純(謀取利益和賣點),另壹方面法院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隱私問題,限制新聞媒體報道庭審內容。由此,公眾的知情權和記者的采訪權受到挑戰。
至於如何實現新聞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平衡,我認為應該有詳細全面的法律規定,明確記者的權利義務,設置合理的懲罰制度。其次,做新聞監督記者的素質是有要求的,要有壹定的法律素養,不是法律白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