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是國家法律的總章程,是我國壹切立法的依據,是我國教育法的基本淵源。憲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的法律淵源。其他形式的法規必須根據憲法制定,並為憲法的實施服務,不得違反憲法,否則無效。
憲法作為教育法的淵源,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壹是規定教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和立法依據;二是直接規定教育教學活動的基本法律規範。
教育法(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這裏的教育法是指狹義的教育法淵源,是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憲法規定,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有權制定法律。
根據立法機關和調整對象的不同,法律可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由全國人大制定和頒布,通常規定和調整某壹方面帶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關和其他基本法律”。1995年3月通過的教育法是我國的教育基本法,也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制定的第壹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國教育史上的標誌性事件。它的頒布標誌著中國進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時代。
基本法以外的法律是NPC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規定和調整國家教育某壹方面的具體法律關系。通常,調控的對象比較狹窄,內容也比較具體。
三。教育行政條例(國務院)
教育行政法規是由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依據並為實施憲法和法律而制定的關於國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它是中國重要和大量教育法的來源。《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規是國家通過教育行政機關行使教育行政權,實施國家教育行政管理的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規壹般有三種形式,即條例、辦法和規定。
四、地方教育條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
地方教育法規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為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實施,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依照法定權限制定和發布的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據憲法規定,地方性法規的立法目的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與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實施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它們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結合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自治法規中的教育內容也是教育法的淵源。地方性法規的名稱通常包括條例、辦法、規定、細則和實施細則。地方性法規只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
五、自治教育法規
地方教育法規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淵源之壹。從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來看,可以分為兩種:第壹種是行政性和補充性的地方教育法規。二是自治地方教育法規。與壹般教育法規相比,地方教育法規有其自身的特點:壹是與國家憲法和教育法規相壹致,不得違反或抵觸;第二,只適用於本地區,不適用於其他地區;第三,更具可操作性。
六、教育行政法規(如教育部和國務院其他部委)
教育行政法規包括部門教育法規和地方教育法規。部門教育法規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教育法規是指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最高教育行政機關和地方國家行政機關頒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法規,這些法規也是我國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