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群眾體育社會團體,簡稱“中高協”。英文名為“CHINA GOLF ASSOCIATION”,縮寫為“CGA”。
第二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全國高爾夫球工作者、運動員和愛好者,引導中國高爾夫球運動的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促進高爾夫運動的普及,提高技術水平;增進與各國各地區高爾夫協會和組織的交流和友誼;加強與國際高爾夫組織的聯系與合作。
文章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代表中國參加國際高爾夫組織和相應國際高爾夫活動的唯壹合法組織。
第四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是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認可的全國性體育協會。
第五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積極依靠社會力量實現高爾夫運動自身的發展。
第六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任務和職責
第七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使命是根據國家體育方針、政策、相關法律法規和國際組織的有關規定,組織協調全國高爾夫運動的發展,推動群眾性普及活動和提高運動技術水平,促進亞洲和世界高爾夫運動的發展。
第八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職責是:
1,宣傳普及高爾夫運動,組織群眾和青少年積極參與高爾夫運動,以增強體質,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2、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協調和組織國際比賽,向有關部門提出國際活動及相關事宜的建議,並負責批準後的全面實施。促進與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高爾夫協會和組織的國際交流和友誼。
3.負責協調和組織全國各級高爾夫比賽和訓練,加強各團體成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增進球友和工作者之間的團結和友誼。
4.制定高爾夫教練員和運動員的管理制度和競賽制度,報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5、負責協調和組織教練員、裁判員和運動員的培訓;制定高爾夫球運動員、教練員和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標準;負責運動員資格的審核和處理,以及教練員、裁判員的考核、選拔和晉升。
6.根據國家體育行政部門、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和中國奧委會的規定,選拔推薦國家隊教練員和運動員,負責組織國家隊訓練和參加各類國內外比賽。
7、負責選派教練員出國任教和學習,並歸口管理運動員出國訓練和比賽。
8、開展經驗交流和學術研究活動,翻譯出版技術資料、書刊。
9.開展與項目開發相關的經營活動,為高爾夫的發展積累資金。
第三章成員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爾夫球協會、解放軍、各類行業協會及法律法規認可的其他高爾夫球組織均被接納為團體會員。每個會員協會對其管轄範圍內舉行的高爾夫活動擁有控制權。中國高爾夫協會只承認上述地區或系統內只能有壹個高爾夫協會,且該協會必須得到相應體育行政部門的認可。我們通過團體會員招募個人會員。名譽會員將被接納為協會會員。
第十條
成員的權利
1.有權優先參加協會及其團體會員組織的各種活動;
2.有權根據協會章程組織國內外各類高爾夫活動並被協會選派參加國內外高爾夫活動;
3.有獲得技術指導和咨詢的優先權;
4.有權要求協會評估其課程及使用協會差點系統;
5.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6.有權監督本協會的工作,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7.有權按程序向全國委員會提交提案供審議;
8.有權申請回避。
第十壹條
成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的規章制度,執行本會的決議;
2.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協會的工作,承擔本協會委托的各項任務;
3.為協會組織的訓練和比賽提供場地;
4.接受協會對場館設施設備的技術評估;
5.本協會成員相互支持,團結協作,努力完成各項工作;
6.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如果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會員協會或組織想要退出俱樂部,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報告。壹經批準,將失去會員資格及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授予的壹切權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協會批準,取消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會員資格: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存在與高爾夫精神格格不入的不當經營行為;
2.未按時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支付應付費用;
3.嚴重違反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章程及相關規定的;
4.給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造成重大聲譽或經濟損失。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壹節全國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委員會。全國委員會實行代表制,由各會員協會、會員組織和有關部門推選的代表組成。全國委員會每四年召開壹次會議;如有三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出書面要求,或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召開全國委員會特別會議,可在任期內因必要原因變更候選人,但必須報本協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五條
全國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是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
二、通過主席、副主席、司庫、副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
第三,修改章程;
第四,討論並通過相關決議。
第十六條
在全國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全國委員會的權利。常設委員會由主席、執行副主席、副主席、司庫、秘書長和在北京的副秘書長組成。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壹次,由委員長主持。
經常委會提名,全國委員會同意,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榮譽會員可授予為中國高爾夫球運動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人士。榮譽會員可以參與中國高爾夫相關問題的討論,但沒有投票權。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
壹、審議通過協會的重大活動;
第二,審核並接受會員;
三、審批年度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財務預算;
4.討論和決定與本協會有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1.只有全國委員會有權修改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章程;
2、全國委員會成員有投票權;
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或三個以上會員協會共同提出,才能提交全國委員會表決。
4.對修改公司章程提案的表決,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代表出席,方可進行。
5.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須經參加表決的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通過。
第十九條
1、開除委員等重要議案,必須由常委或三名以上委員聯名提出,經三分之二有表決權的代表以四分之三多數通過,方可通過。
2.其他議案必須由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並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代表參加表決。其中半數以上是簡單多數通過的。
第二十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經有關方面充分醞釀,報國家體委體育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壹條
1.主席主持全國委員會;
2.董事長有普通票,如果票數相等,他有決定性的投票權。
第二節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執行機構,全國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領導下,在閉會期間處理協會的壹切工作。
第二十三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秘書處的職責:
1,具體執行全委會和常委會作出的決定;
2.全面負責高爾夫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項目的發展規劃、計劃、方針、政策;
3、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和指導在中國舉辦國際比賽的審批和相關組織工作;
4、負責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5、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拓寬資金來源;
6.根據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處理協會日常事務。
第三節特別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該協會有以下專門委員會:
1,職業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2.業余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3.規則和競爭委員會
4.青年發展委員會
5.公共關系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1.每個專門委員會由壹名主任、若幹名副主任和成員組成。主任負責委員會的工作。
2.專門委員會的主任自然成為全國委員會的成員。
3.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秘書長提名,全國委員會通過。
4、各專門委員會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工作規則,經全國委員會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六條
I .職業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職業球手委員會全稱為“中國職業高爾夫球協會”,英文名為“China Professional Golfers '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PGA”或“中國PGA”。
其職責是:
1.在中國高爾夫協會的領導下,積極推動和倡導職業高爾夫在中國的發展;
2.負責全國職業高爾夫球手的選拔、考核和資格審查,頒發職業高爾夫球手資格證;
3.負責全國職業高爾夫技能教學、訓練和培訓管理,制定高爾夫技能教學、訓練和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4.執行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制定的職業高爾夫球手管理規定,負責職業高爾夫球手的管理工作;
5.就職業高爾夫相關事宜與國際職業高爾夫組織聯系;
6.協助規則與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職業選手比賽,協助規則與競賽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職業選手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相關的咨詢。
二。業余高爾夫球員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業余高爾夫球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中國業余高爾夫球委員會”,英文簡稱為“CAGC”。其職責是: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領導下,根據協會章程和有關規定,積極推動和倡導中國業余高爾夫運動的發展;
2.根據國際通行規則,研究、審定並制定《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業余高爾夫球規則》;
3.負責按照業余高爾夫球手的有關規則,審批全國業余高爾夫球手的資格,對違反業余身份定義的業余高爾夫球手作出裁決;
4.對申請恢復業余身份的選手決定審核期限,並最終決定是否允許其恢復業余身份;
5.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業余比賽;
6.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業余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相關的咨詢。
三。規則和競爭委員會
1,在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爾夫比賽和裁判員管理;
2.研究、審議和制定中國高爾夫規則和競賽制度;
3.組織全國性比賽,舉辦或承辦國際性比賽;
4.組織裁判員培訓班,培訓裁判員;
5.組織裁判員的考試、評審、選拔和晉升;
6、選拔和選派裁判員參加國際比賽;
7.組織運動員和裁判員培訓,選派教練員、運動員和裁判員參加國際比賽;
8.組織教練員和運動員的考試、評審、選拔和晉升,審查教練員和運動員的資格;
9.裁決高爾夫比賽中的任何爭議,解釋與比賽和規則有關的任何咨詢;
10,頒發個人會員差點證書,確定和審核高爾夫球手的差點;
11.組織球場評估小組,對會員俱樂部的球場難度值和音高梯度難度值進行評估。
四。青年發展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青少年高爾夫球員委員會的英文名稱為“中國青少年高爾夫球發展委員會”,英文簡稱為“CJGDC”。其職責是:
1,在中國高爾夫協會的領導下,積極推動和倡導中國青少年高爾夫運動的發展;
2.指導青少年高爾夫學校和培訓中心的工作;
3.審查年輕高爾夫球手的資格;
4.負責國家高爾夫後備人才的教學、訓練和培訓管理,制定高爾夫後備人才的技術教學、訓練和培訓計劃,並監督實施;
5.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實施全國青少年選手競賽;
6.協助規則和競賽委員會組隊參加國際青年選手比賽;
7.解釋任何與職業高爾夫相關的咨詢。
動詞 (verb的縮寫)公共關系和發展委員會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公共關系與發展委員會的職責是:
1,充分挖掘和發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支持和發展高爾夫事業;
2、負責協調協會和公眾* * *活動;
3、依托社會渠道,進行項目管理和開發,開發和推廣高爾夫市場;
4、對協會的宣傳工作提出建議;
5.起草和修改宣傳管理的有關規定,報協會常務會批準實施;
6.協助新聞機構組織和安排高爾夫推廣活動;
7.指導和監督競賽的出版物和電視、廣播宣傳。
第五章基金
第二十七條
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資金來源:
1,國家體育行政部門撥款;
2、國內外團體、個人等方面都是社會捐贈;
3.會員費收入;
4、有償服務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協會的財務管理應接受上級業務部門的財務審計和監督。
第六章電視廣播
第二十九條
1.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及其會員有權在高爾夫比賽期間通過電視和廣播進行直播和點播。
2.中國高爾夫球協會負責轉播或接收海外比賽。
第七章競爭
第三十條
1,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對轄區內的高爾夫比賽實行分級管理。
2.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比賽、全國各級正式比賽和中國高爾夫球協會委托國際組織舉辦的比賽,由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直接管理。
3.中國高爾夫球協會會員協會之間的比賽以及協會會員與境外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國際比賽由會員協會管理,但必須向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申請並備案。
第三十壹條
未加入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的地方高爾夫球協會、高爾夫球組織和高爾夫球俱樂部不得參加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組織的正式比賽。
第八章子公司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會旗、會徽由全國委員會審定頒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仿制。
第三十三條
本會終止必須經全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清理債權債務後,按規定程序到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和未盡事宜的決定權屬於中國高爾夫球協會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