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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的公安基礎知識大綱與往年不同。具體變化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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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執行的刑罰:短期有期徒刑(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以下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1年的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緩刑執行、假釋執行、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剝奪政治權利(3個月以上2年以下)、驅逐出境執行。

2.刑事強制權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請逮捕和執行逮捕(不包括決定逮捕)。

3.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上壹級公安機關決定。

4.打擊和保護緊密相連,相互依存。

5.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相輔相成。秘密工作需要公開工作掩護,秘密工作在於公開工作。

6.公安工作遵循的指導原則是公安工作的基本原則。即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要和群眾結合起來。公安工作中黨的領導、公安機關和人民群眾的關系,體現了以公安機關為主導的我國公安工作的重要特點和優勢。在黨委的領導下,專門機關與群眾相結合,是多角度、多方面、多層次的。

7.公共安全政策的角色:引導、規範和調整。

8.五項基本公共安全政策

嚴肅與謹慎相結合是我們黨根據歷史經驗提出的,是指導人民警察同刑事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方針。嚴肅性要靠謹慎來保證,謹慎要服從嚴肅性的要求。嚴肅性和謹慎性相結合的方針總的精神不是不合理,具體來說就是堅持“穩、準、狠”。

寬嚴相濟是分割、瓦解和改造罪犯的有效刑事政策。需要註意的是,要以懲罰為前提從寬,爭取多數人從寬,該寬則寬,該嚴則嚴,善於從宏觀上運用政策的力量。

依法嚴懲重罪犯的方針:在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依照刑事訴訟法在審理期限內迅速審結案件。

禁止以強調證據的方式刑訊逼供。

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是指導治安管理處罰的基本方針。懲罰是治安管理的必要手段,旨在教育自己和他人,維護公共秩序。這項政策的基本要求是:教育優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教育多數,懲罰少數,該罰就罰。

9.公共安全政策實際上是壹種公共安全對策,它與公共安全法律制度、公共安全專業政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政策構成了壹個完整的公共安全對策體系。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法律的基礎。

10,公安工作具有打擊和保護的雙重特性,這是由公安工作的對象決定的。工作對象的隱蔽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公安工作的隱蔽性和公開性。

11,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是偵查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他負責調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和部分執行刑罰。

12、公安刑事司法的主要措施

調查措施

(1)訊問犯罪嫌疑人:只能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時不得少於兩人。應該允許嫌疑人陳述有罪的情況或不認罪。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召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不允許連續召喚。訊問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師到場,但妨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後,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其申訴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可以聘請律師為其取保候審。

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並制作筆錄。詢問18歲以下的證人時,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詢問證人的地點可以是證人的單位或者住所,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人證言。詢問受害人時,應適用詢問證人的規定。

勘查檢驗:勘查現場時,應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驗鑒定書》,必要時應邀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體檢:除緊急情況外,須經縣級以上公安負責人批準。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但偵查人員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可以強制檢查。女性體檢應由女性調查人員或醫生進行。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偵查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但應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偵查實驗: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禁止壹切具有危險性、侮辱性或不道德的行為。

搜查:必須由調查人員進行,不得少於2人。出示搜查證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證人在場。女性的身體應該由女性調查員來搜查。不需要搜查證就可以搜查的情形(可能隨身攜帶兇器、可能藏匿爆炸毒品等危險物品、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可能隱匿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突發事件)。

扣押物證、書證:由現場指揮員在現場勘查中決定,並制作扣押無證書證清單壹式兩份。壹份給持有人,壹份附後。

鑒定

通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其管轄範圍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管轄範圍的,報請上級公安機關釋放。

刑事強制措施

(1)強行傳喚:對於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應當傳喚的,或者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可以傳喚。拘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連續拘留。

(2)取保候審:需要提供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滿足的條件(與案件無關,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無限的政治權利和人身自由,有固定的收入和住所)。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提審時不及時到場,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的證據或者串供)。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期間不得中斷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與* * *同居的人,不得聘請律師以外的人。

(四)拘留: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及其所在單位拘留的原因和地點。訊問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進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執行拘留的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被拘留的人經過審查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3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報請批準的時間可延長至30日。

(五)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決定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當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並且發給釋放證明書。

13,公安行政執法的特點:執法活動的強制性,執法手段的多樣性,執法範圍的廣泛性。

14、治安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暫扣和吊銷許可證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其他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申請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15、治安管理處罰的對象:違反治安管理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包括公民和單位。適用主體: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16、治安管理處罰的原則:過當處罰原則、公開公正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17,四種人不受行政拘留:14以上16以下的,16以上18以下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70周歲以上的,1以下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

18,違反治安管理的特征:社會危害性、行政違法性、情節輕微、可罰。

19、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客體(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和客觀要件(實施危害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構成要件的核心,沒有這壹要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能成立;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但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也可以是機關、團體、企業或事業單位),主觀要件(故意:是希望發生放縱;疏忽:粗心、輕信和回避)

20、治安管理處罰中不合理對象的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14周歲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那些不能識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人不會受到懲罰。

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醉酒者違反治安管理,應予處罰。

壹人數罪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兩個以上的,分別判決,共同執行。不超過20天。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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