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案件應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
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訴訟費用的交納和收取制度應當公開。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照財政隸屬關系使用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案件受理費和申請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繳費憑證,當事人憑繳費憑證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費。依法應當退還當事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訴訟費繳納和退還的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基層巡回法庭當場審理案件,當事人向指定代理銀行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基層巡回法庭可以當場收取訴訟費用,並向當事人出具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支付。
案件審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應當承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載明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數額。
需要退還當事人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05日內退還當事人。
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收費管理的職責分工,對訴訟費用進行管理和監督;違反本辦法規定,亂收費的,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查處。
法律條款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
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按照下列標準支付:
(壹)財產案件按照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款分期累計支付;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繳納50元;
2.超過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支付;
3.超過654.38+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繳納;
4 .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次繳納;
5.超過50萬元至654.38+0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
6 .超過654.38+0萬元至2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7 .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按次繳納;
8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9 .超過654.38+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按次繳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
(2)非財產案件按以下標準支付:
1.離婚案件每件50元至300元不等。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無需另行支付;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
2.侵犯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的案件,每案500元繳納100元。涉及損害賠償且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再追加賠付;超過5萬元至654.38+萬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過65438+萬元的部分按。
3.每起對方非財產案件支付50元至100元。
(3)知識產權民事案件,無爭議金額或價格的,每件支付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的金額或者價款,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支付。
經濟案件的收費將根據涉案金額確定。涉及的金額越高,收費也就越高。收費時建議結合具體費用。關於經濟案件的訴訟費標準或者經濟案件如何上法庭,最好咨詢相關專業律師,為您提供這樣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