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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案例《以案釋法》:藝人廣告代言引發風波,被訴賠償600萬。

司法考試案例《以案釋法》:藝人廣告代言引發風波,被訴賠償600萬。

165438+10月1日上午,韓國S經紀公司訴藝人黃、美國G食品公司上海銷售公司侵權壹案,在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上海壹中院認定S經紀公司侵權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回顧:

黃做食品廣告代言,經紀公司起訴兩者侵權。

s經紀公司是韓國壹家從事錄音、節目制作、藝人經紀的知名上市公司。2010中國青年黃與經紀公司簽訂獨家協議,約定全權委托經紀公司處理其全球演藝活動。有效期為演藝活動開始之日起7年,在協議附件中將延長3年。2012年4月,黃作為偶像組合成員正式出道。

2065438+2005年7月,黃授權G食品企業在產品宣傳推廣過程中使用其名稱、肖像。次年,G食品企業在產品銷售宣傳中使用了黃的姓名和肖像,黃的肖像也被用於產品包裝。s經紀公司認為,黃與G食品企業惡意串通,擅自合作廣告代言,侵犯了其“獨家經紀權”等合法權益,應立即停止其代言活動,並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近600萬元。

壹審法院認定S經紀公司主張的“獨家經紀權”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民事權益,黃與G食品企業不構成共同侵權,故駁回S經紀公司的訴訟請求。s經紀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

經紀公司的侵權主張不成立

二審中,S經紀公司和黃某均確認,黃某於2015年8月在韓國某法院起訴S經紀公司,要求認定雙方的演出經紀合同無效。目前,該案件正在韓國法院審理中。

上海壹中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於:1。涉案糾紛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否存在競合?二、S經紀公司關於黃、G食品企業侵權的主張是否成立?

關於第壹點,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是固有利益,保護的是不特定人的絕對權利。在涉及的糾紛中,首先,S經紀公司主張的“獨家經紀權”源於演出經紀合同,是雙方通過合同創設的,而非S經紀公司現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其次,肖像權、姓名權屬於人格權範疇,專屬於藝人本人,不能通過壹個合同成為S經紀公司的固有利益;再次,合同對簽約方有約束力,但也存在壹方違約的可能,違約方要承擔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即違約責任。因此,二審法院認為,S經紀公司主張的“獨家經紀權”不屬於我國《侵權責任法》保護的權益範疇。S經紀公司與黃的演出經紀合同糾紛案目前正在韓國法院審理。如果在中國爭議所涉及的事實屬於合同的範圍,S經紀公司可以在雙方的合同糾紛訴訟中進行相應的主張。

關於第二個爭議點,法律意義上的債權不公示。因此,G食品企業對演藝經紀合同及其具體內容並不知情,故對S經紀公司的侵權行為不存在主觀惡意或過錯。且本案無證據證明G食品公司作為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存在引誘、幹擾演藝經紀合同壹方當事人黃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即存在法律意義上的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s經紀公司主張G食品企業與黃* * *具有相同的侵權行為,其不具備主觀過錯等侵權責任法定要件的事實,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上海壹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的陳述

上海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民壹庭庭長、本案審判長唐春雷表示,S經紀公司主張的“獨家經紀權”源於S經紀公司與黃之間的演出經紀合同,系雙方合同創設,並非S經紀公司現有的人身權、財產權,而是壹份合同項下的財產權。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最大區別在於是否存在合同關系,行為人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或法律規定的義務,是否侵害了債權等相對權利或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二款采用具體列舉的方式,體現了保護範圍的全面性。這壹條的“權益”應該還是具有固有的、絕對的權利性質。“獨家經紀權”顯然不在該條保護的“權益”之列。

g食品企業作為第三人,對特定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並不知情,故不存在侵害債權的主觀惡意或過錯。在這種情況下,不存在第三人對合同債權的幹涉,只是純合同債務人對不同交易對象的選擇。而債務人違約只是單純的利益驅動,未來的違約責任是可以預見的,也是違約者願意接受的,這就可以和合同效率違約理論聯系起來。對債權“毫不知情”的第三人任意施加侵權責任是不公平的,會阻礙第三人的行為自由和債務人的違約選擇,破壞公平競爭。在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制度中,應當確立知道事實的舉證責任,不知道或者不能證明知道的,仍應當作為違約責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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