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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第壹,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是中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壹個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的市場化、產業化、科技化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抗風險能力低;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等。,這三個問題統稱為“三農問題”。由於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社會發展嚴重不平衡和日益明顯的城鄉“二元化”導致的其他社會問題,都是農村經濟發展滯後造成的,因此如何解決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問題是阻礙中國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

近年來,在我國經濟取得快速發展的同時,由於種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的差距更加明顯。

農村的主要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和農村信用社發展非常緩慢,除了少數經濟發達的地方,基本處於虧損狀態。由於城市在人才擁有、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優勢、商品流通快捷等方面的優勢,城鄉差距將進壹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還處於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資金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又會落後於其他國家,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提高和長期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毋庸置疑。農村經濟的發展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提高農村資金的流通效率和使用效率,最終成為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動脈。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如何快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先是改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改善,從內部推動農村金融質的飛躍發展。

英國《金融時報》社論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系到壹個國家或地區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還直接影響到經濟體的經濟和金融發展水平。從壹定意義上說,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

雷和平和林誌權(2005)通過對陜西省周至縣和澄城縣所得數據的調查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直接關系到壹個地方的金融和經濟發展。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今天不可能實施大規模的直接政策傾斜。我們唯壹能走的路就是發展農村金融。通過發展農村金融,可以盤活農村存量資金,加快資金流動,進而放大資金總量,促進農村經濟跨越式發展。農村金融的發展必須依賴於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提高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水平勢在必行。

第二,分析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

雖然農村經濟的不發達狀態並不完全是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造成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必將極大地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於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很大的制約。張和齊(2005)指出,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存在四個方面的缺失:法律環境缺失導致金融債權難以得到保護;征信體系缺失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不準確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金融時報》的壹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信用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薄弱環節進行了詳細分析。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筆者將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壹是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壹直低於社會的平均利潤率,所以如果沒有適當的措施補貼農業,其低回報率必然會導致這個行業的資本外溢。中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收益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成長?此外,由於商業銀行和郵政儲蓄的分支機構在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中占有相當大的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會通過其上級行從農村貸出資金,而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經營資金的主要提供者,也會在農村經濟流通體系之外吸收農村的大部分資金。資本流動的必然規律和流出渠道導致我國農村資本溢出現象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二是法制環境缺失,征信體系建設滯後。理論上,法制建設的缺失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說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後兩個方面真的很欠缺。現有的法律規範得不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可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律環境必然會忽視債權人的利益。誠信環境的缺失是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直接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因其不可預測性和對後續貸款行為的強烈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產生極其不利的影響。雷和平、林誌權(2005)在調查報告中引用的數據值得玩味:2004年末,周至縣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654.38+0.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其中13筆未償不良貸款4608萬元,黨政幹部貸款(或擔保貸款)654.38筆。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不能講信用,不還貸,不受到任何處罰。這是中國農村金融生態中不可否認的現實——征信體系建設滯後,出借人缺乏公信力。

三是農村金融難以深度監管,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於涉農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民間借貸的隱蔽性,難以對其進行深度監管,因此無法對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進行引導,打擊不利於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同時,由於民間借貸手續簡單、貸款期限短等優勢,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在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形勢下無法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求,這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控制度建設滯後。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體機構,由於歷史原因定位相對較低,較少參與市場競爭,導致其在管理制度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方面存在不足。特別是由於業務範圍狹窄,在內控體系建設上嚴重滯後,既能預見性地控制和引導業務創新,又能很好地控制傳統業務。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和崗位管理制度、風險審計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無法實現主動創新發展的內在原因。因此,目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不平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幹預較為普遍,金融市場市場化程度較低。第二點,作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事實層面解釋了農村行政力量的幹預——不僅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還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占用大量貸款資金用於非金融經營,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本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準確的市場導向,交易環境較差。第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幾點思考

2005年中央壹號文件指出,要在農村建設競爭性金融市場,培育競爭性金融市場需要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針對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不足,筆者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壹)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松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壹,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於壹般經濟環境的特殊法律保護。特別要加強對如何保護農民既得利益和預期利益以及相關農村經濟的立法。只有用法律來保障農村經濟的正常經濟利益,才能調動各方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就難以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也就缺乏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強執法和司法。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時,必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而且要在現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在各個領域做到這壹點;同時,應加強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的司法權,強化主動監督職能,而不是坐等上訴。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鑒於農村金融案件普遍數量多、金額小,如果走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會大大增加。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專門的簡易程序處理農村金融案件,以加大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營造寬松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增強農村信用社的競爭意識為突破口,構建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中央壹號文件明確提出“培育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設立這類金融機構的初衷——作為農戶等農村經濟主體的自有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和管理模式——會員自治,應該是促進其成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思想,鄉、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幹預了農村信用社,導致信用社的管理行為不能很好地代表農民和其他農村經濟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壹個重要步驟就是消除信用社的官方色彩,體現民治思想,將信用社的經營權還給人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則運作,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加壹個強有力的競爭主體,進而促使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積極從行政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最終建立壹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普遍存在的現實。交易雙方比對手更了解自己的情況,所以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壹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的損失。因此,從社會資源利用的角度來看,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並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交易行為的壹個重要風險來源於交易主體特別是出借人的信用導致的違約。如果貸款人或金融服務的提供者不註重誠信,在道德風險的情況下可能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受損,但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後再進行追償,可能會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來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從而增加違約方的交易成本。這種交易將進壹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和及時使用。因此,需要建立包括信用信息數據庫、信用獎懲制度和追償制度在內的完整的信用信息體系。

(四)從完善內控制度建設和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提高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和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被挖掘出來。因此,金融創新是壹項必要而緊迫的工作。然而,在現有的人員和體制下,我國農村金融機構不僅無法實現金融產品創新,而且也無法通過跟隨創新實現金融業務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加強內控制度建設,特別是在財務會計制度、崗位責任制、風險監督和審計制度等方面的建設。此外,農村金融機構要更加註重高素質金融專業人才的引進,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風險意識、風險防控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和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才保障,進壹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5)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增強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壹般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只有30%甚至更低,創造貨幣的能力較弱。此外,農村商品市場的交易通常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較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不足是不可避免的。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保證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於最大。根據我國當前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采取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壹是同業公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和區域保險基金。比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繳納存款準備金的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壹定比例的貸款準備金,形成資金池,通過招投標方式成立區域性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運作上,以安全性為主,盈利性為輔,在被保險機構發生無法收回的貸款或其他既定損失時,直接從資金池中按照損失的壹定比例或全額進行賠付;二是政府主導模式——以人民銀行市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以強制繳納貸款準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基金的具體運作基本和前面的壹樣,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采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是招標管理,或者是自營,或者是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目前第二種模式可能性更大,在運營效率、資金安全、盈利能力等方面更有保障。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公平有效的損失評估、損失確認和監督制度,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這樣的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快,從而減少農村資金沈澱,提高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6)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本溢出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的外溢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也不利於所有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來說,沒有足夠的資金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永遠無法支撐地方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金融機構的資金吸收和利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管和激勵約束制度,確保資金外溢的局面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得到質的改善。

(七)提升農村金融監管的廣度和深度。

農村金融機構為了實現盈利或其他目標,必然會與其他機構進行交易,尤其是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這可能會違反規則,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抗風險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方面的升華。第壹,擴大監管範圍是監管的寬度。不僅要納入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還要納入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以減少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可能產生的影響;第二,提高監管水平是監管的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業務活動進行監管,還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和制度建設進行引導,切實提高農村金融機構的管理水平。

(8)加快農村經濟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基礎支持。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主要取決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如上所述,兩者之間存在著密切的線性關系,這種關系是壹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增長了,農村資金的供求才能放大,從而提高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中資金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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