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擁軍優屬組織,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擁軍優屬工作活動,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每個優撫對象每月不低於2元的標準開支。第八條擁軍優屬工作主要內容:
(壹)開展宣傳、教育和慰問活動,支持和學習人民解放軍;
(二)優待義務兵家屬;
(三)做好征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及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幫助部隊解決戰備、訓練、執勤、建設、生產、生活和人才培養等問題,支援部隊現代化建設;
(五)配合軍隊做好現役軍人的思想工作;
(六)開展智力支持和軍民活動;
(七)加強優撫對象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工作、學習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難。第九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軍隊建設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水域,有關費用應當給予適當優惠;承擔軍工生產任務的企業,應本著先軍工後民用的原則,優先生產和運輸。
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證部隊用水用電,對需要擴容和設備改造的要給予支持和優惠。第十條由交通部門修建、維護的通往部隊的道路應當保持暢通。無論國家投資或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梁、停車場,編制內軍車的通行和停放都是免費的。第十壹條業務部門應就近、優先、優質、優惠供應,保證部隊生活必需品,並做好定點銷售工作。所有商業飲食服務和醫療衛生單位應優先為軍人服務。第十二條鐵路、公路、民航等客運單位,有條件的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確保現役軍人優先乘車。
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可免費進入公園、公廁,乘坐市內國有公交車。第十三條撫順市在部隊立功的現役軍人享受以下優待:
(壹)農村義務兵,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安置。
(二)城鎮義務兵,榮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優先安置。
(三)其家屬應得到獎勵。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攤派財物。第十五條革命烈士家屬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幫助缺乏勞動力的烈軍屬、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種植承包責任田,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供應農資和收購他們生產的農產品。
破產或被兼並企業的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由勞動部門優先安排。
在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照顧要求自謀職業和經商辦企業的優撫對象。第十六條不享受公費醫療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所在縣民政局指定的醫療單位治療,所需費用酌情給予適當補助,從本縣烈士家屬減免的醫療費中列支。革命烈士家屬享有優先掛號、就醫、取藥和住院的權利,並免交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