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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擁軍優屬條例

第壹條為做好擁軍工作,激勵軍人保衛和建設祖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家屬。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依靠軍人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8周歲的弟弟妹妹,以及從小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第四條擁軍優屬工作實行國家、社會和群眾相結合的制度,保障軍人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條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第六條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把擁軍優屬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加強領導,統籌安排,按照優先、優待、服務的原則,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第七條市民政局是全市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以下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各級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擁軍優屬組織,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擁軍優屬工作活動,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每個優撫對象每月不低於2元的標準開支。第八條擁軍優屬工作主要內容:

(壹)開展宣傳、教育和慰問活動,支持和學習人民解放軍;

(二)優待義務兵家屬;

(三)做好征兵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及退役軍人的接收、安置、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幫助部隊解決戰備、訓練、執勤、建設、生產、生活和人才培養等問題,支援部隊現代化建設;

(五)配合軍隊做好現役軍人的思想工作;

(六)開展智力支持和軍民活動;

(七)加強優撫對象的思想教育,幫助他們解決生產、工作、學習和日常生活中的困難。第九條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軍隊建設需要征用的土地和水域,有關費用應當給予適當優惠;承擔軍工生產任務的企業,應本著先軍工後民用的原則,優先生產和運輸。

供水供電部門要優先保證部隊用水用電,對需要擴容和設備改造的要給予支持和優惠。第十條由交通部門修建、維護的通往部隊的道路應當保持暢通。無論國家投資或集資修建的道路、橋梁、停車場,編制內軍車的通行和停放都是免費的。第十壹條業務部門應就近、優先、優質、優惠供應,保證部隊生活必需品,並做好定點銷售工作。所有商業飲食服務和醫療衛生單位應優先為軍人服務。第十二條鐵路、公路、民航等客運單位,有條件的要設立軍人售票窗口,開設軍人候車室,確保現役軍人優先乘車。

現役軍人憑“軍官證”或“士兵證”可免費進入公園、公廁,乘坐市內國有公交車。第十三條撫順市在部隊立功的現役軍人享受以下優待:

(壹)農村義務兵,在部隊獲得大軍區(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的榮譽稱號和榮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可以轉為城鎮戶口,並由市、縣人民政府安置。

(二)城鎮義務兵,榮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的,由戶籍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優先安置。

(三)其家屬應得到獎勵。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攤派財物。第十五條革命烈士家屬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後,生活仍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給予適當的生活補助。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幫助缺乏勞動力的烈軍屬、軍人家屬、革命傷殘軍人和復員軍人種植承包責任田,有關部門應當優先供應農資和收購他們生產的農產品。

破產或被兼並企業的革命烈士家屬、軍人家屬和革命傷殘軍人,由勞動部門優先安排。

在同等條件下,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照顧要求自謀職業和經商辦企業的優撫對象。第十六條不享受公費醫療的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因病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所在縣民政局指定的醫療單位治療,所需費用酌情給予適當補助,從本縣烈士家屬減免的醫療費中列支。革命烈士家屬享有優先掛號、就醫、取藥和住院的權利,並免交住院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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