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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和公、檢、法部門是什麽關系?

《公安、法院、檢察院的關系》指出:“公安、法院、檢察院都是國家專政的武器,它們之間有分工合作,也有制約。三個機關都有責任處理壹個案件的正確與否。公安機關逮捕人必須經檢察機關批準,檢察機關起訴必須由法院決定。檢察機關有權對法院的判決提出抗訴。這三個機關都是國家司法系統的壹部分。當然,有時候他們之間也會有矛盾。公安機關要抓人,檢察院可以不批準;如果檢察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判決無罪;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檢察機關也可以提出抗訴。但是,這不是本質矛盾,而是工作中的是非矛盾。”“公安、法院、檢察院都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國家機關,都是為了打擊敵人、懲罰犯罪而工作的。它們必須密切配合,相互制約,才能達到精確打擊敵人的目的。

《公、檢、法三機關的關系》指出:“在黨的領導下,三機關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完成同壹任務,即打擊敵人,保護人民,即從法律方面鞏固和發展安定團結、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這就像壹個工廠裏的三個車間,三道工序。壹個公安的過程,壹個檢察的過程,壹個法院工作的過程。三機關壹任務都在黨的領導下,實行同壹部法律,分為三部分,合二為壹。不要說是妳大還是我大,是妳重要還是我重要,而是誰尊重誰的意見是對的。”

“在黨的統壹領導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是三個分工的過程,互相配合、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同樣是壹個案件,壹個事實,壹個法律,壹個政策,壹個黨的領導。為什麽不能配合,特別是查明和核實犯罪事實和情節?相互制約不是相互扯皮,而是為了更好地保證三個機關都能依法正確行事。”

刑事司法機關之間的刑事法律關系是壹種站在同壹戰線上的片面關系,即所謂“公、檢、法壹家,辯護律師為仆,擰成壹股力量,* * *同仇敵愾。”總體上缺乏司法權至高無上、司法審查權行使於偵查權的現代刑事訴訟理念。

執政黨對司法工作的絕對領導

我們公安機關歷來緊緊依靠群眾和黨委的領導。歷史上在安全工作中犯過神秘化和孤立主義的錯誤,這些錯誤在以毛澤東主席為首的黨中央領導下得到糾正,並壹直依靠群眾。

“司法工作不僅要按方針政策辦,還要按法律辦。”

不管法院審判誰,都要依法辦事。只要觸犯了法律,就要依法審判。法院是集體領導體制,審判委員會是民主集中的內部組織。除簡單的民事案件外,法院采用合議制審理案件。法院的獨立審判活動是指其機關的組織,而不是法官個人。同時,這種獨立也只是相對的。法院要對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下級法院要受上級法院和檢察院的監督,所以法院不是特權機關。所謂獨立行使職權,就是法院只依法行使自己的審判權,依法判決案件,也就是說法院的審判活動只受法律的約束,不受其他幹涉。

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幹涉,以確保法律在全國統壹正確地實施。檢察機關不同於法院。法院是選舉制,而檢察機關除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選舉產生外,其余均為任命制;法院是合議的,檢察機關是負責人。這種首長負責制是在民主集中制的基礎上實行的,我們強調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相結合的原則。檢察委員會是集體領導的組織形式,但它也在檢察長的領導下討論和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重大問題。委員會與檢察長意見不壹致時,由檢察長決定,但應將分歧意見報告上級檢察機關。

法院實行獨立審判制度,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制度。不是不需要黨的領導。我們是* * *產黨領導的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領導我們制定法律,黨也領導我們實施和執行法律。黨的領導不影響獨立審判。檢察機關實行垂直領導,不受地方國家機關的幹涉,但要堅持黨的領導,依靠群眾,走群眾路線,接受群眾監督。黨的領導是為了保證檢察機關正確行使職權,完成任務。因此,必須加強黨對公安、法院和檢察院的領導。只有這樣工作才能做好。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之間的工作關系是,在黨的領導下,根據憲法、刑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三個機關在工作中實行分工合作,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打擊反革命和其他犯罪行為,保護人民。刑事訴訟法(草案)從程序方面規定了三個機關的職權和工作關系。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和預審。檢察院負責批準逮捕和起訴(包括偵查)以及提起公訴。公安機關對檢察院的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可以請求復議。法院負責案件的審理,檢察院如果不同意法院的判決,可以提出抗訴。

“兩院獨立行使職權,不是黃、姜華同誌要求的,也不是法院、檢察院任何同誌要求的,而是黨中央、全國人大和全國人民賦予的莊嚴職責。這是壹個沈重的負擔。規定兩院獨立行使職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新鮮。早在1954年我國制定第壹部憲法《法院組織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的時候,以毛澤東同誌為首的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就明確規定了,這是我們壹貫的主張。”

“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只是遵守法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管妳是誰,妳都必須遵守法律。不承認任何人在法律面前的特權。服從法律就是服從黨中央的領導和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就是服從全國人民。就是從法律制度上保證各族人民的團結和國家的統壹。”

“黨委不批壹般案件:是否定還是削弱黨的領導?不,壹點也不。相反,要加強黨委對公檢法的領導,特別是要領導和支持兩院獨立行使職權,檢查督促公檢法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認真正確執行法律,嚴格依法辦案、辦事。還要給公檢法特別是檢察院、法院配備足夠的政治可靠、思想作風好、有工作能力的得力幹部。思想政治工作還有很多,黨委要做好。總之,沒有黨委的領導,政法機關就不可能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任務。”

“司法獨立,還是黨的領導?這是個老問題。有人提出,法院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幹涉或施加影響。這樣的話,要不要黨領導?妳還對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嗎?公眾、檢察機關和法律相互制約,也是壹種幹擾。不允許嗎?工人、年輕人和婦女對審判發表意見也是壹種影響。這不行嗎?甚至法官個人也應該是獨立的,不受審判委員會、院長和首席法官的領導。只有他說了算。如何做到這壹點?黨領導人民制定法律,黨也領導人民實施法律。政法機關是專政機關,掌握著生殺大權,要置於各級黨委的領導之下。如果不要黨的領導,或者形成制度,實行垂直領導,脫離線壹級黨委的領導,不緊緊依靠黨的領導,是不可能做好工作,圓滿完成任務的。特別是公安機關對黨委保密,封鎖,或者只向黨委反映片面情況,脫離黨委領導,就會有麻煩。在這方面,中國和蘇聯已經學到了很多。”

在黨的領導下,專門機構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是我們黨的傳統,有豐富的經驗。群眾路線是我們黨全部工作的根本路線。也就是說,壹切為了群眾,依靠群眾,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聚在壹起,堅持下去。否則,工作就做不好。"

“政法機關的任務很重,政治上,思想上;組織必須是純潔的。政法隊伍要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就是忠於人民,忠於祖國。黨員和非黨員都應該用這樣的標準來要求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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