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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標準

近年來,國家逐步加大了打擊受賄者的力度。根據法律規定,貪汙賄賂行為人個人受賄數額達到五千元的,應當立案偵查,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但有嚴重情節的,也應當立案偵查。我們先來看看我國對賄賂、貪汙犯罪的立案標準有哪些具體規定。

(壹)貪汙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1。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註:這是具體金額標準。只要行為人個人受賄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就應該立案偵查。)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因受賄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強行索取財物的。(註:所謂“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下”是指個人受賄數額接近標準並達到標準的80%以上,即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需要註意的是,個人受賄數額達到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必須同時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壹,檢察機關才會立案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賄賂、貪汙犯罪中構成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汙賄賂犯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害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又侵害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本罪的客體是財產。但這不應該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和特定物品,而應該看是否包含財產或其他利益。這種好處可以立即實現,也可以在未來實現。因此,財物作為受賄罪的客體,必須具有物質利益,並以客觀形式存在。包括:貨幣、證券、商品等。2.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其現任職務上的便利,即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形成的便利。行為人沒有相應的職務,或者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務上的便利,不構成本罪。賄賂和腐敗犯罪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

(1)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所謂索取,是指行為人直接公開向他人索取財物的行為。收受他人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不以行為人是否為被索取財物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

(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所謂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行賄人謀取各種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或非物質利益。對於行賄人來說,他所謀求的利益可以是他應該獲得的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他不應該獲得的非法利益。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和“為他人謀取利益”才能構成本罪。需要註意的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或者表現出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就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無論利益是否實現。

3.受賄罪和貪汙罪的主體是壹個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任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4.受賄、貪汙犯罪在主觀上是由故意構成的,只有行為人出於故意而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不構成本罪。但情節嚴重的,如5000元以下,對國家或社會造成較大損害的,也應立即查處。壹般來說,貪汙賄賂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壹個特殊主體,所以國家更註重對此類案件的嚴查。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5000元,單位受賄罪的立案標準為10萬元,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下,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下。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將予以立案:

(1)因受賄致使國家或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故意刁難有關單位和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強行索取財物的。受賄罪和貪汙罪的量刑數額相同。“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屬於“數額較大”,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百萬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實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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