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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法官為反對而反對的法律精神

總的來說,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法律思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法律經驗主義——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

眾所周知,“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和“普遍命題不判決具體案件”是霍姆斯的名言警句。在這兩句名言中,霍姆斯想傳達的思想是:法律是歷史和經驗的總結和體現,法律的真正來源是法律實踐和社會現實。因此,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該從社會現實中汲取正義和良知,而不是依賴法哲學的信條。當然,霍姆斯並不完全否認邏輯無用,但在邏輯和經驗之間,法官需要用經驗來區分。正如他在《法律之路》中所說,“邏輯形式的背後,是對立法理由的相對價值和意義的競合判斷,這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法律經驗主義的主要精神。

二、法官預測理論——法官的司法技術

霍姆斯認為,任何法律都只是立法者對法律的意見,相應地,法官的預測也就成了壹種必然。正如他在《法律之路》中所指出的:“人們想知道在什麽情況下,在什麽程度上,面對遠比自己強大的東西,他們會去冒險。因此,揭示他們何時會擔心這種危險成了壹種職業。所以我們研究的目的是預測,也就是通過法院來預測公權力的影響範圍。”由此可以窺見法官預測理論的主要內容:法官在判案時要考慮以下因素:哪些要素值得考慮、是否有先例、是否遵循先例、如何判決等。

三、壞人論——對法律概念的理解

霍姆斯認為,為了理解法律的概念,我們必須從“壞人”而不是“好人”的角度來預測法律。“因為壞人只關心他的法律知識能讓他預見到的實質性後果,而好人總是在壹種模糊的良心約束狀態下為自己的行為尋找理由,不管是法律範圍內的還是法律範圍外的”。法律雖然是壹個推理體系,但是如果從壞人的角度分析,他根本不在乎什麽公理或者推論,只是想知道法官實際上會做出什麽樣的判決。因此,霍姆斯認為,對法院實際會做什麽的預測,而不是任何其他的自命不凡,才是法律的意義。甚至法律的概念也來源於社會現實,這顯示了霍姆斯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的真諦。

第四,道德判斷——裁判的判斷方法

霍姆斯從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入手,認為法律與道德的關系非常密切。“法律是我們道德生活的見證和外在積累。法律的歷史就是壹部民族道德的進化史。”因此,法律常常充滿了取自道德的術語。在這裏,霍姆斯顯然間接地肯定了道德觀念影響法律的發展。事實上,他對法哲學的壹個主要貢獻是,他發現了司法判決往往包含價值判斷,道德有時是法律的直接支撐。同時,我們也不能忽視它們之間的區別。霍姆斯指出,強調法律與道德的區別,目的是為了學習和理解法律的目的,掌握法律特有的標誌,以便更好地裁判案件。在這裏,霍姆斯也含糊地表達了壹點擔心:“如果我們假設壹個人的道德權利與他在憲法和法律中的權利具有同樣的分量,那麽我們除了思想的混亂之外將壹無所獲”,即過多的道德幹預會影響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因此,他主張法律和道德應盡可能少地相互溝通,以保持法律應有的效力。

自實用主義法律思想產生以來,它就在美國法學理論中占有壹席之地,至今仍發揮著重要作用。正如美國著名學者波斯納所說,“美國法律實用主義是壹種極具影響力的法律思潮,並將繼續如此。”在大力倡導司法為民、和諧司法的今天,重溫霍姆斯的實用主義思想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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