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鄉鎮企業職工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建立壹支穩定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專業技術知識和經營管理能力的職工隊伍,保障鄉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職工,是指在鄉鎮企業工作和任職的人員。全省所有鄉鎮企業(包括鄉辦、村辦、聯辦和戶辦企業)都必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在職培訓是指根據崗位需要和條件,有目的、有組織地幫助鄉鎮企業職工具備並不斷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實踐能力的定向培訓。第四條在職培訓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和職業道德教育、基本文化知識教育、技術理論和管理知識教育、實際操作和技能教育。第五條各企業應當將所有在職人員納入崗位培訓範圍,確定培訓目標和培訓方式,並根據不同層次、不同職能、不同工種的崗位規範要求,制定實施方案和實施措施。第六條崗位培訓應當從生產實際出發,因材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使員工掌握崗位所需的知識和技能。第七條各企業應建立健全崗位培訓、考核使用、審批發證、崗位培訓管理檔案等制度,做到相互銜接、相互配套,做到教有所學、考有所規、管有所據。第八條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崗工人應按崗位規範進行資格審查,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員工調換工作時,應按新工作崗位的標準要求進行培訓,達到資格並領取證書後再調換工作。重要崗位的人員,除了取得崗位證書和證書外,還必須定期復審,經考核合格後才能繼續在崗和任職。第九條省、地(市)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管理人員的崗位培訓和實施監督檢查。第二章在職培訓的基本要求第十條鄉鎮企業廠長(經理)經過在職培訓,必須達到中等文化水平,具有革命的進取精神和對社會主義建設的責任感,有組織領導能力,善於管理,自覺維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有勇於獻身四化建設的精神。第十壹條企業的總工程師、總經理、總會計師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知識和技術,熟悉國內外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引導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生產力發展。第十二條企業中層領導和職能人員應當註重自身業務能力的培養,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等方面符合其崗位的標準要求。第十三條技術工人應當進行符合本崗位要求的文化補習和實踐能力培訓。開展技術水平培訓,對高級技術工人和技師進行系統培訓,傳授傳統技術。第十四條特殊工種人員,包括采礦行業的礦長、技術員、安全員和爆破工;煙花爆竹行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易燃易爆行業工人、鍋爐工、壓力容器焊工等。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了解本行業的專業紀律、職業安全和相關政策法規知識,符合崗位規範要求。第三章企業在職培訓管理第十五條企業職工教育培訓必須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和標準,並納入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明確職責,制定崗位規範。第十七條壹般員工崗位培訓考核、發證由企業負責;企業廠長(經理)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考核發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崗位培訓應當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吸收或補充技術工人的地方,應從職業中學、技工學校對口單位中選拔,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持證上崗制度。新入職員工在確認崗位後,上崗前要按照崗位規範進行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新建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各崗位員工在企業投產前應進行培訓。第十九條崗位培訓應與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相結合。凡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不得評聘。第二十條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留成部分的教育經費,全部用於職工培訓,不準挪用超支。第二十壹條小型鄉鎮企業無力單獨進行職工培訓的,由鄉鎮企業辦公室負責集中培訓,所需經費在被培訓職工企業的教育留用資金中開支。第二十二條企業應配備相應的崗位培訓管理人員和職能結構。具體要求是:產值低於654.38+0萬元的企業要有人管理;產值654.38+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配備專門人員;產值3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設立職能部門,建立職工培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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