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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解讀

法律主觀性:

新修訂的《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更名為“物業服務企業”,由“物業管理”改為“物業服務”,是對原有的業主與物業使用人之間的無序關系的合理、明確的修正,恢復了正常的法律對應關系,從而強化了業主作為物業使用人的地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物業管理服務有哪些?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第三十二條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守信聯合激勵機制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強行業誠信管理。第三十三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由壹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第三十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交接工作。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服務企業,但不得將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管。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第四十五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治安、環境保護、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依法處理。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四十七條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和管理協議的,相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律客觀性: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八條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壹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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