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承接了某別墅小區工程,將弱電工程(門禁系統等)分包出去。)到B公司..甲公司(發包人)與乙公司(承包人)簽訂了弱電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了雙方的以下權利和義務:甲方有權變更設計方案,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提供建築材料存放場地、施工用水、用電,協調其他施工方與乙方的關系;乙方有義務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條款:乙方如延誤工程竣工,每延誤壹天,支付工程總額的壹定比例作為違約金。在甲乙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前期工程延期,甲方無法提供乙方施工場地,導致乙方施工日期延期;在乙方施工過程中,甲方不斷變更設計方案,乙方根據甲方變更後的方案擬定了新的施工方案,但甲方並未確認,導致雙方協商的竣工日期延遲了半年。工程竣工後,甲方驗收了工程,並按要求辦理了交接手續。項目投入使用後,由於缺乏合理的維護管理、用戶使用不當、甲方缺乏整體系統規劃導致的項目配套性能問題,不斷要求乙方履行維護義務。乙方花了壹年多的時間完成了平時壹個月就能完成的弱電工程,然後還有兩年的保修期。工程竣工壹年多,乙方仍未收到工程尾款和因保修期滿而追加的變更款,但此時甲方起訴乙方,要求乙方支付延期竣工違約金,約為工程總金額的壹半。在訴訟過程中,因乙方不了解法律條款的嚴謹性,誤將某壹已協商變更的工程的竣工日期表述為最終竣工日期,對方接受了乙方的說法。法院確認該日期為雙方約定的竣工日期,乙方未能拿出確鑿證據確認後來協商變更的工程竣工日期。
【律師分析】B公司在本案中損失慘重:不僅投入了人力物力,而且花費了很長時間。最後不是盈利而是虧損。這有三個主要原因:
1.訂立合同時,B公司沒有考慮周全。
合同義務有四種:法定強制義務、法定任意義務、合同義務和附隨義務。具體合同的當事人之間會發生什麽樣的附隨義務,壹方面是由當事人判斷,另壹方面是由法官判斷。附隨義務有各種類型和形式。我國合同法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的類型,但實踐中並不限於此。《合同法》第259條規定,定作方有協助的義務。但這壹義務的前提是承包方需要定作方的配合。可見,對附隨義務的判斷以及違反該義務的法律責任,法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為了規避這種法律風險,雙方最好根據具體的締約事項,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雙方可能承擔的義務,將其轉化為明確的合同義務,並規定違反這壹義務的相應法律責任。
合同中的聯系人、材料檢驗員、設計方案確認人、施工方案確認人、項目檢驗員等。應明確規定,並確定各責任人簽名的效力。合同中還應約定變更各事項負責人的方式,使變更具有法律效力。只有明確所有事項的授權代表,才有利於在履行過程中形成證明性證據。每件事的負責人必須及時履行職責,如有違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更、談判、通知等文件是合同的補充,補充合同是合同的組成部分。如有不壹致,以後者為準。
第二,B公司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沒有註意法律證據的形成,沒有保留相關材料。
合同的訂立只是為後期的履行做鋪墊,但壹定要用正確的方式。合同履行過程中:從材料供應、設計方案審核、施工方案確認、最終工程驗收,都要按合同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序,讓具有簽字效力的責任人簽字蓋章,每份文件都要保留。履行過程中的每壹次談判和會議都應有書面形式供雙方確認簽字,並保存雙方確認的記錄。如增加設備或變更計劃,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及時書面提交對方進行書面確認,並保留相應的證據材料。
合同履行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也可根據情況進行補充。因為有些義務和違反義務的責任是不能事先想好的,有些事情是隨著履行的變化而相應出現的,所以要及時做出補充條款。
三、在訴訟過程中,B公司既不懂得用嚴謹的方法陳述事實,也沒有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法庭上,自己的陳述和提交的證據要充分實現證明目的,註意關聯性和邏輯性,表述要嚴謹。妳不能為了證明壹件事而忽略另壹件事。要抓住重點,選擇有利陳述,提交關鍵證據。同時,也要註意分析對方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和當事人的陳述,尋找對自己有利的證據。
在法律適用上,B公司沒有充分運用法律的相關規定,結合項目的具體特點進行論證,因此,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三個方面環環相扣,層層遞進:合同的訂立為合同的履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合同的履行為後續訴訟提供了證據保障;在訴訟過程中,圍繞訴訟目標證明法律事實,尋找法律依據,就壹定會有壹個公正的法律結果。
2023年綜合治理工作計劃1
1,綜治整體宣傳周
舉辦“建設平安社區,構建和諧社會”咨詢宣傳活動,組織公安、勞動、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工作人員接受公眾咨詢投訴,發放宣傳資料。目的是進壹步動員居民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和平安建設,為加強“綜治宣傳月”活動營造良好氛圍。
2、歸正教育人員宣傳周
組織開展以禁毒反邪教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