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高速公路橋梁橋下空間。
橋下空間是指公路橋梁垂直投影範圍內的空間和橋梁規劃紅線內的用地。
橋下空間管理包括橋下空間清理、橋下場地管理、橋下綠化管理、橋下空間公共維護管理和設施管理、橋下空間公共設施管理、橋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管理以及壹切危害橋梁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橋下空間的管理,指導、督促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鄉鎮(街道)政府履行相關職責,組織聯合檢查和執法,確保高速公路橋下空間的合理利用符合安全、消防等管理要求。
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加大對高速公路橋下空間的安全投入,統壹規劃安裝監控設施、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防護設施、橋下排水設施等安全保障設施,加強日常巡查和監控管理,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公路橋下空間管理工作。
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公路橋梁下空間利用的監管,建立健全臺賬數據,依法監督公路橋梁下空間的常態化管理。
第四條在保證橋梁結構完整和運營安全的前提下,保護性利用橋下空間,遵循“安全第壹、統籌規劃、公益先行、責任明確、屬地優先”的原則,合理利用橋下空間。
橋下空間的利用應首先用於綠化和綠道建設,也可用於公路搶修、搶險養護和維修材料、設施、設備停放;群眾體育健身場所;小型汽車停車場、公共自行車站等公益用途。原則上不得用於商業開發。
第五條公路橋梁下方禁止下列行為:
(壹)設置生產、儲存、銷售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的場所和設施,或者停放(堆放)和裝卸危險物品的。
(二)設立洗車、汽車修理、燃氣、商業、餐飲、娛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用於生產、生活、居住和使用的煤氣、電爐和明火。
(四)擅自拆除或者損壞交通安全、通信、監控、充電、供電、防護結構、給排水、管理用房、排水溝等橋梁附屬設施和設備,以及其他損壞橋梁附屬設施和設備的行為。
(五)損壞、侵占各類地下管線及相關設施和附件。
(六)亂倒垃圾、亂搭亂建、亂擺攤設點、亂挖亂挖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條橋下空間的保護性利用不得影響橋梁的結構完整性和運營安全。公路橋梁下空間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利用公路橋梁下的空間設施,不得影響橋梁的安全、檢查、養護和使用功能,以及搶險搶修和消防的要求。
(二)公路橋梁下空間的利用設計,要配套監控、照明、綠化、消防、交通安全、標誌、標線和安全設施,並滿足排水要求。
(三)用於停車場的,應當平整、防滑,並符合排水強度的要求。交通標誌和標記,如通道、車輛路線、停車位等。都顯示在會場裏。橋柱周圍應設置防撞、防撞、防摩擦設施,出入口應設置防撞設施和標誌。禁止停放危險化學品車輛和其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4)利用橋下空間進行施工時,施工機械設備和臨時堆積物(堆土)不得影響橋體和橋墩(平臺)的安全。
第七條按照“壹縣壹規劃”,由縣(市、區)政府對高速公路橋下空間進行統壹規劃,組織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等相關部門和專家編制高速公路橋下空間合理利用規劃,報交通運輸、城鄉規劃、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國土資源等職能部門共同論證。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橋下空間。
第八條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橋下空間使用規劃,與高速公路經營單位、當地鄉鎮政府(街道)簽訂安全保護使用三方協議,明確權利、責任和義務。三方協議應當報當地公路管理機構、安全監督管理和消防公安部門備案。
三方協議中應明確,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立橋下空間使用公示牌,公示面積、範圍、用途、責任單位和監管部門的電話。
第九條日常管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由使用橋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維護和保養,並履行秩序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橋下空間的用途或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
第十條因公路新建、改建、擴建、大中修、養護等需要使用公路橋梁下空間的,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收回橋梁下空間使用權,使用橋梁下空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無條件騰退。
第十壹條對未利用的橋下空間,高速公路經營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置護欄、種植綠化或者封閉隔離,加強巡查。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嚴格監督和督促高速公路經營單位做好公路和橋梁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普通國省道橋下空間的使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