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
問:請介紹壹下慈善法的調整範圍。
答:《慈善法》旨在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享受發展成果。既規範了慈善活動,又明確了政府在監管和推動方面的責任,保障和動員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慈善事業。明確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將慈善法適用於慈善活動和與慈善相關的活動,是慈善制度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立足我國國情,結合慈善活動的發展趨勢,對慈善活動進行了廣義界定,規定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扶貧、脫貧、扶老、救孤、愛病、助殘、優撫自然災害,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發展,防治汙染、保護環境等領域開展的自願性公益活動。
首次從法律層面明確慈善組織的概念。
問:《慈善法》對慈善組織的定義、準入和管理有哪些規定?
答:《慈善法》第壹次從法律層面明確了慈善組織的概念、範圍、權利和義務,解決了很多過去沒有解決的問題。
在慈善組織的定義上,慈善法從依法設立、以慈善為宗旨、非營利屬性、獨立主體地位等幾個基本屬性來界定慈善組織的定義和條件。還明確了慈善組織可以采取基金會、社會組織、社會服務組織等組織形式,明確了慈善組織與社會組織之間現有的三種關系形式。
在慈善組織的準入方面,《慈善法》通過明確慈善組織的設立條件和程序,進壹步鼓勵慈善組織的設立。今後,新成立的慈善組織在具備法定條件時,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成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和社會服務機構(以前稱為民辦非企業單位)也可以被民政部門認定為慈善組織。與此同時,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範圍也適當擴大,從過去主要限於公募基金會和少數社會組織,擴大到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
在慈善組織管理方面,針對以往慈善組織自律機制不健全、資金籌集和使用缺乏透明度、少數組織商業化和營利化傾向,以及政府事後監管不到位、社會監督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這次立法有所回應。在放寬準入的同時,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規範了慈善組織內部治理,明確了民政部門對慈善工作的主管責任,加強了社會監督,促進了行業自律,體現了“在發展中規範,在規範中發展”的思想。
建立統壹的信息平臺,制定信息公開措施
問:如何促進慈善組織信息的及時有效公開,讓公眾更加滿意?
答:《慈善法》高度重視信息公開,可以概括為“壹個制度、壹個平臺、三種公開、兩種告知”,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壹項制度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壹個平臺是要求各級民政部門在統壹的信息平臺上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息。三類公示,即政府、慈善組織和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都有各自的信息披露義務。政府應當公開在慈善組織登記管理等行政行為中獲取的慈善信息;慈善組織應當披露章程、決策、執行和監督機構成員以及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也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兩個通知,即給捐贈人和受益人的通知。慈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