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統籌規劃,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工作協調機制,實行科技創新聯席會議制度,推進科技創新工作跨部門、跨區域協同聯動;完善科技創新發展考核體系,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科技創新工作的考核。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科技創新的綜合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城鄉住房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國資監管、地方金融監管、大數據發展、知識產權等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科技創新相關工作。第七條自治區實行科學技術獎勵制度,設立科學技術獎,對在科學技術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科學技術獎勵應當提高產業貢獻項目的比例,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產業發展的緊密結合。
鼓勵自治區內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設立科學技術獎勵基金和獎項,並向當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二章科技創新投入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以財政投入為導向、企業投入為主體、金融市場為支撐的多元化科技創新投入體系。
自治區引導全社會提高科技創新投入的整體水平,全社會科技研發投入年均增長不低於15%。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繼續增加財政對科學技術的投入;財政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自治區、設區的市、縣(自治區、直轄市)每年安排的科技經費支出占壹般公共預算支出的比例分別不低於3%、2%和1%。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財政科技支出預算審查和執行情況的監督。預算草案中財政科技經費的支出安排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的基礎研究項目財政支持機制,引導企業增加基礎研究投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投資基礎研究實行稅收優惠。第十壹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應當支持重點產業開展任務導向型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促進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發展。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基礎零部件、基礎元器件、基礎材料、基礎軟件和基礎技術等領域,組織實施科學技術工程,支持企業與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聯合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專項資金,加大創新需求側投入,采取前期資助、後期資助、獎勵和配套補貼等方式支持科學技術創新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經費統籌管理,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統籌協調機制,整合梳理各類財政科技經費,重點支持對自治區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支撐作用的科技重點項目,提高科技經費使用效益。第十三條財政科技資金應當用於支持除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以外的下列事項:
(壹)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中小型科技企業等創新型企業;
(二)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的改革與發展;
(3)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科技創新基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五)與科技創新有關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