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商定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管轄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是當事人民事自治原則在訴訟管轄制度中的具體體現。這體現了法律的合法性和民主性的結合。根據相關規定,不僅涉外民事訴訟可以協議管轄,國內民事訴訟也可以協議管轄。由於涉外民事訴訟與國內民事訴訟存在壹些差異,適用協議管轄的條件也有所不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通過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但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國內民事訴訟適用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只能就第壹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達成協議,不能就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達成協議;
(二)只有經濟合同糾紛適用協議管轄,其他民事和經濟糾紛不適用協議管轄;
(3)協議管轄是必要行為,選擇協議管轄必須以書面形式,口頭協議無效;
(4)雙方必須同意在本條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管轄法院,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五)雙方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本法關於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以上五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壹不可。
協議管轄可分為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前者要求當事人在約定管轄權時訂立書面協議;後者是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後,被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並應訴的情況,推斷雙方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對涉外訴訟既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又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而對非涉外訴訟只規定了明示協議管轄。
第二,約定管轄協議必須滿足的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包括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2.當事人約定選擇管轄的法院,包括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和其他與爭議實際有關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的管轄。當事人選擇與合同無實際聯系的人民法院的,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蓋章的地方。比如廣東某廠和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是合同簽訂地。標的物的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儲存的地點。比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從上海運到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為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是標的物所在地。
3.選擇管轄必須通過書面協議,包括書面協議可以采取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可以有形地表示當事人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意思的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或者雙方在訴訟前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各方必須作出明確和單壹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壹個。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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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八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為由將案件移送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請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審判;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或者發回的案件,應當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發回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