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育委員會辦公廳關於“教育與普通教育學校”有關問題的復函》(教廳[1995]13號)規定:
(壹)“教育”是指人們在教育機構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培訓的學習經歷。在什麽水平的教育機構,接受什麽水平的培訓,壹個人就有相應的教育水平。壹般來說,“學歷”是指壹個人最後的也是最高層次的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有權頒發國家承認的文憑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歷證書為證明。
(2)高等教育中國家承認的學歷有四個層次:專科、本科、碩士、博士,還有第二學士學位課程和研究生課程。普通高等學校(含培養研究生的科研機構)和經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的成人高等學校頒發的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具有舉辦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每年公布。此外,國務院自學考試委員會授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也是國家承認的。
1.普通大學教育
1997教育部關於“學歷”的說法,研究生分為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研究生和研究生班(自1996、1起,研究生班畢業證書在全國範圍內取消,研究生課程是在職人員提高專業水平的壹種教育形式,屬於非學歷教育。本科學歷,大專學歷。
2.1970至1976高校畢業生,即工農兵學歷,1993,人事部和國家教委聯合下發了[1993]4號文件,對1970-1976做了規定。這期間進大專的,自然大專畢業。
2.成人高等教育學位
(1)《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關於職工大學、業余大學和大專院校舉辦函授、夜大畢業生若幹問題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7號)規定,1979年9月8日以後,凡國家規定的審批手續,均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審批。經教育部備案批準的工人大學、業余大學和函授部、夜大學生(不含審批前畢業生),學完規定的課程,按規定的考試辦法通過考試,成績合格,取得畢業證書,可按教育部批準的專科或本科分別承認其本科和專科畢業證書。
(二)《教育部、勞動人事部關於廣播電視大學畢業生若幹問題的通知》((83)吉焦字第112號)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廣播電視大學的學生,按照教育部批準的教學計劃,修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設的課程,通過規定的考試,取得全部學分,學習期間的思想品德和身體狀況,
(3)198113《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報告》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由省、市、自治區自學考試委員會根據各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確定考試科目,組織統壹考試。考試合格者,由自學考試委員會頒發畢業證書和單科成績證書。
(4)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試行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幹規定的通知》((88)高教字第116號)規定,由教育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各類專業證書,是學生達到崗位要求的專科層次專業知識水平的壹種證明,不等同於本科、專科畢業證書。
3.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和技術中學教育。
1986之前是經國家批準設立的普通中專畢業證,具有招生資格的普通中專按有關規定頒發。自1987起實行學歷證書驗印制度,普通中專學歷證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驗印有效(中師畢業證書由各市教委驗印)。職業中專畢業證書,1990年以前由省教委統壹驗印,自1991年起,市屬以下職業中專畢業證書由市教委驗印,省屬職業中專和有關大學、省屬普通中等學校舉辦的職業中專畢業證書,仍由省教委統壹驗印。勞動技術學校畢業生的學歷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壹審核印制。符合上述條件者,學歷可獲承認。
4.程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實施暫行辦法》(國務院5月22日批準1981)規定,學位是表明受資助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個等級。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管理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和醫學。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統壹印制,學位不等同於學歷。已取得學位證但未取得學歷的,仍為原學歷。獲得的國外學歷和學位必須經教育部留學生服務中心確認後,相應的學歷和學位才能得到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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