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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律責任的本質

西方有三種主流觀點,即道德責任論、社會責任論和規範責任論。相對而言,規範責任理論更全面地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然而,學術界對這壹觀點提出了質疑。針對這些問題,本文認為這種觀點目前仍然適合中國的現實,但需要通過制定良好合理的法律來彌補這種觀點的理論缺陷。規範責任理論;立法1。西方三大法律責任本質理論中的法律責任本質是什麽?西方法學家有三種頗具影響力的理論,即道德責任理論、社會責任理論和規範責任理論。道德責任理論的基礎是哲學和倫理學中的非決定論,即自由意誌理論。它假設人的意誌是自由的,有能力控制自己的行為,自覺行動,行使自由選擇權。因此,推定違法者出於自由意誌應對其違法行為負責。應該受到道德譴責。對違法者的道德譴責是法律責任的本質。①與道德責任理論相反,社會責任理論建立在哲學和倫理學的決定論基礎上。它假設壹切事物(包括人的行為)都有其規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約性。由此推斷,違法行為的發生並非行為人的自由意誌。是客觀條件決定的。因此,法律責任的有無和輕重,只能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環境和社會危害性來確定。確定和追究法律責任的目的壹方面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存在,另壹方面是為了使違法者適應社會生活和重新社會化,這是法律責任的本質。②第三種觀點,規範責任論,認為法律體現社會價值。它是對人們行為規範的引導和評價。它對符合規範的行為持肯定(贊同)態度,對違反規範的行為持否定(不贊同)態度。消極態度反映的是法律責任的認定和解決,是法律規範的結果,更是根本的評價。③相對而言,規範責任理論更全面地揭示了法律責任的本質。它強調法律責任與體現壹定價值標準的法律規範直接相關。由於法律在評價行為時不能排除對行為的勝任因素和社會環境的考慮,規範責任理論從法律責任的形式特征研究出發,將法律評價、主觀因素和社會環境統壹起來是可能的。質疑規範責任論的兩種觀點分析中國法學界對法律責任論的實質存在兩種質疑:壹是“規範責任論不能充分理解社會生活中客觀規律性與主觀能動性的辯證關系。第二,“規範責任論不能充分關註階級社會中階級利益沖突和姐妹鬥爭對法律評價標準的深刻影響。”“⑤我們來分析壹下第壹種觀點。這種觀點本身就是模棱兩可的,但我們不妨將這句話解讀為:規範責任論過於死板和僵化,並沒有強調社會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多變的情況。暗示著“行為”和“法律責任”之間只有壹條線——違規——否認。首先,“規範責任論”中使用的“規範”壹詞旨在強調對法律責任“形式特征”的研究。在當前,只有這樣,法律評價、主觀因素和社會環境才能更好地統壹起來,因為“規範”的前提是社會上已經形成了良好的法律制度;法律規範不斷得到完善和認可。也就是說,道德責任理論和社會責任理論所關註的問題此時已經成為壹種研究。只有在統壹和有機結合的前提下,才能展開規範責任理論的研究。這也是規範責任理論的高明之處。其次,法律規範和法律條文的概念是內容和形式的關系。但它們不可能在時間和空間上永遠停留在相應的狀態。規範責任論強調的是“法律規範”更抽象、更高層次、更整體的高度,無需擔心“滯後”等壹系列不可預知的後果。因此,人們不必擔心規範責任理論的理論漏洞。最後,法律和道德不能混為壹談。”如果將價值判斷作為必要特征加入法律的概念,那麽法律義務就會被混淆,法律義務就會在道德義務的借口下被消滅,從而破壞法律秩序。”⑥同樣,在理解規範責任理論時如果不能擺脫道德的“緊箍咒”,必然導致思維的偏差,從而導致無法正確理性地理解法律責任。沒有辦法適用法律責任讓當事人承擔相應的後果。但是,本文前面提到的法律規範是“體現壹定價值標準的法律規範”。他們有壹定的價值判斷,沒必要和“道德”硬性沖突。再來看第二個觀點。階級利益沖突和階級鬥爭必將對法律評價標準產生深遠的影響。但這大致可以歸為“社會環境”或“客觀條件”——雖然“統治階級的意誌”是個奇妙的東西——它既帶有個人(或某個群體)自由意誌的色彩,又包含了社會客觀條件的影響因素。至於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誌的體現,其內容是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法律本身具有階級性。誠然,雖然階級利益對法律評價標準的影響不容忽視,但也不需要特別強調。因為無論從哪方面考慮,都可以看出對社會、法律、法律問責的影響。在我看來,規範責任論在這個問題上可以類推納入,沒有必要深究。第三,使規範責任理論完善的理論和實踐任務無疑與上述簡要分析融為壹體。我認為西方關於法律責任的規範責任理論是最相關的理論。而且,在中國的具體司法實踐中,法官心目中的準則不僅是現有的法律規定,也是社會公認的法律規範。從某種意義上說,依據法律規範確定法律責任是保證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我國現階段應用最廣泛的是規範責任論——人們心目中的法律責任本質是壹種規範責任論。但是,要使這壹理論更加完善,更加無懈可擊,在司法實踐中更易操作,爭議更少,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實踐要求:加強立法,完善立法如前所述,規範的形式分析的前提條件是社會法律規範(具體司法實踐中的法律規則)已經兼顧了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辯證統壹。那麽,只有先明確法律責任,再追究法律責任,才是法制健全的文明社會。正如亞裏士多德所說,要實現法治,必須有兩個因素:第壹,所有的人都遵守法律;第二,被遵守的法律本身就是制定壹部好的法律。理論要求:解決兩個問題:壹是註重對法律合理性的研究,研究如何使法律更加科學,更加符合社會發展,使立法更加符合壹定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文化和諧發展的要求。第二,建立更加完善的規範責任理論體系,合理論證階級利益沖突對法律責任的影響。本文的觀點是:在西方關於法律責任性質的三種理論中,規範法律責任理論是最好的概括。規範責任理論的“規範”是壹個相對的概念:它既是壹項規範原則,又是在壹定條件下的壹種彈性方法。規範責任論從“行使特征”的角度研究法律責任的本質,其研究內容是:主觀與客觀的辯證統壹。即把個人自由意誌和社會環境影響內化為規範法律責任理論的必然要素,本質上隱含著道德責任理論和社會責任理論。由於法律規範具有更高層次的整體性意義,因此,從這壹角度探討法律規範的本質不會導致法學研究的“滯後”缺陷或偏離正確的研究軌道。嚴格來說,“法律責任”應該和“道德責任”分開。嚴格的劃分應該不是及時的,“體現壹定價值標準的法律規範”壹詞也已經涉足道德領域。因此,規範責任理論可以獨立承擔起勾勒“法律責任的本質是什麽”的重任,而不依賴於其他概念或解釋。階級利益沖突對法律責任本質的影響是應該承認的,但沒有必要單獨闡述。可以認為這是研究法律責任本質理論問題的前提。在分析了規範責任理論的優點之後,我們仍然應該承認這壹理論體系存在諸多不足。解決的辦法是制定好的合理的法律來彌補實踐中的理論缺陷:加強理論研究使我們自己的理論體系更加完善,同時可以用先進的理論來指導立法活動等司法實踐。註:①-⑤參見張文顯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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