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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產市場監管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深圳市(以下簡稱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維護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活動以及相應的房地產市場管理活動。第三條房地產開發、經營、經紀和估價應當遵循合法、平等、公平、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其經營活動和結果。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估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管在業務活動中了解到的交易當事人信息,保守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非法使用所掌握的信息。第四條市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指導、檢查、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工商、物價、建設、稅務、勞動、國有資產管理、銀行監管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房地產市場行為進行監管。第五條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市場監管要求,建立房地產信息系統,作為房地產交易和管理的運行平臺以及相關房地產交易和管理信息的發布平臺,實現對房地產市場的動態監控。

除依法公開的信息外,房地產信息系統的使用應當經過數字認證,才能獲得相應的操作權限。

信息系統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六條鼓勵和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機構和評估機構建立和完善相關房地產行業組織。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在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業章程實施房地產行業自律管理。

房地產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組織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

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紀和評估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按時參加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專業水平。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經營第七條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在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

禁止銷售前款違法開發建設的房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為其銷售提供合法的見證、經紀、公證、貸款等服務和便利。第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申報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項目資本金,並在商業銀行設立專門賬戶,專項用於項目建設。商業銀行在辦理項目資金入庫手續後,應向房地產開發企業出具項目資金入庫憑證。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建設資金包括項目資本金。項目資本金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建設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第九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申請預售前,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應不低於項目資本金的65,438+00%,並在項目取得規劃驗收合格證後方可使用。

在符合提取和使用條件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前款規定的項目資本金挪作他用,商業銀行不得撥付。

商業銀行出具虛假資金存放憑證或者未按照本條規定撥付資金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並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10日內建立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和運營中的主要問題應當記錄在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中,並及時更新。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商品房前合理確定銷售價格,並報價格監督執法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備案的銷售價格明碼標價銷售商品房。確需調整銷售價格且調整幅度超過備案價格15%的,應當在調整價格前辦理備案變更。

價格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房地產開發價格行為規則,引導和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自主定價。第十二條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支付價款並取得房地產權利證書;

(二)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3)七層以下(含本數)商品房項目已封頂;七層以上的商品住宅項目,地上已完成三分之二層;

(四)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日期;

(五)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及其土地使用權未設定他項權利且未被司法、行政機關查封、扣押;

(六)項目資本金賬戶余額不低於項目資本金的10%;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依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不得以內部認購、內部認購等方式直接銷售或變相銷售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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