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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申報與單據申報的區別

票據申報與單據申報的區別如下:

1.報關主體不同:在票據申報中,銀行作為報關主體,負責代理進出口商辦理報關手續和貨物結算;在單證申報中,進出口商或受委托的報關行是申報主體,負責辦理報關手續和貨物結算;

2.操作機會不同:報關的票據發生在貨物到達境外港口之前,進出口商需要提供相關單據並支付相應費用,銀行會代為辦理報關手續和貨物結算;單證申報發生在貨物到達境外口岸後,進出口商或受委托的報關行需要提供相關單證並按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和貨物結匯;

3.費用結算方式不同:在支付報關賬單時,銀行代進出口商辦理報關手續和貨物結算,進出口商需向銀行支付相應費用;在單證申報中,進出口商或受委托的報關行直接繳納報關稅費。

報關流程:

1.準備報關文件:進出口企業需要準備報關所需的文件,包括進出口合同、發票、裝箱單、提單、商檢證書、原產地證書等。

2.選擇報關行:企業可以選擇專業報關行報關,也可以自行辦理;

3.報關: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向海關申報報關單及相關資料;

4.海關審核:海關對企業申報的報關單及相關資料進行審核,如發現問題,企業需及時更正;

5.納稅:海關審批通過後,企業需要根據商品種類和稅率繳納相應的進口關稅、出口退稅等稅款;

6.放行貨物:海關確認稅款繳納後,放行貨物,企業即可完成報關手續。

綜上所述,票據申報與單據申報的區別在於申報主體、操作時機、支付方式等。進出口商應根據實際情況選擇自己的報關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壹)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予以拘留。

(二)查閱出入境人員證件;訊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音像制品及其他資料;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四)檢查海關監管區域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屍體;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嫌疑人;對走私嫌疑人的拘留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48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地區,海關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對除公民住所以外的涉嫌走私的運輸工具和涉嫌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在場;當事人不在場的,可以在有證人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檢查;對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地區的範圍由海關總署、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下級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涉嫌單位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和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反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在海關監管區域外和海關附近沿海、邊境地區連續追捕,帶回處理。

(7)海關可以配備武器履行職責。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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