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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調查完畢後,應如何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1.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調查完畢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決定。具體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首次在行政機關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2.處罰違建有六種方式: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行政機關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壹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依照本法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的;除非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的權利。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金華市應急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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