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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節約能源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合理有效利用能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能源開發、加工、轉化、利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節能(以下簡稱節能)遵循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結構優化、技術推動、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第五條本省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將節能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和責任的履行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年度節能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新能源技術和節能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加強節能宣傳教育,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技術和技能,增強全民節能意識,倡導和推行節能消費模式。第二章節能管理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部署、協調、監督、檢查和推進節能工作,促進本地區經濟社會向節能方向發展。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組織制定和實施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節能專項規劃,制定重點領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能源資源,科學規劃能源工程建設,優化能源消費結構,鼓勵和支持天然氣、潔凈煤、農村沼氣等清潔能源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加強農作物稭稈、可燃廢棄物等生物質能的綜合開發利用。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控制高耗能產業的增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加快淘汰落後的耗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本省高耗能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主要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引導和推動用能單位節約能源。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用能產品和設備的能效標準以及生產過程中耗能高的產品的單位產品能耗限額地方標準。

鼓勵企業制定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企業節能標準。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和能耗計量的檢測和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能源計量數據監督核查制度。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能源消費和利用統計分析,定期公布主要耗能行業的能源消費和節能情況,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第十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節能評估範圍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評估和審查。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當遵守合理用能標準和節能設計規範,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節能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設立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監督檢查的日常工作。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不得拒絕監督檢查。節能監察機構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向監察對象收取費用,執法經費由同級財政安排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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