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DBB模式設計
設計-投標-建造(DBB)模式是壹種傳統模式,在世界範圍內較為普遍。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貸款項目和采用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合同條件的項目均采用。該模式最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工程項目的實施必須按照設計-招標-施工的順序進行,壹個階段結束後才能開始另壹個階段。采用這種方式時,業主與設計機構(建築師/工程師)簽訂專業服務合同,建築師/工程師負責提供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文件。在設計機構的協助下,通過競標將工程建設任務交給報價和質量符合要求的最合格的投標人(總承包商)。在施工階段,設計專業人員通常起著重要的監督作用,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梁。FIDIC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條件代表了傳統的工程建設模式,采用與傳統模式壹樣的簡單施工承包。在施工合同管理方面,業主和承包商都是合同的當事人,工程師處於特殊的合同地位,對項目的實施進行監督和管理。
DBB模式的優勢在於參與項目的三方,即業主、設計機構(建築師/工程師)和承包商,根據各自的合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因此,這種模式可以使三方的權利、責任和利益分配清晰,避免行政部門的幹預。利益的驅動和市場經濟的競爭,業主更願意尋找可靠的、技術過硬的咨詢設計機構,於是有壹定勢力的設計咨詢公司應運而生。因為長期以來在世界各地廣泛使用,管理方式成熟,各方熟悉相關程序;可以自由選擇咨詢設計師,掌控設計需求;妳可以自由選擇監督者來監督這個項目。DBB模式的缺點是:該模式在項目管理中的技術基礎是設計、招標、施工的線性順序管理,建設周期長,投資成本容易失控,業主單位管理成本相對較高,建築師/工程師與承包商協調困難。由於施工方不能參與設計工作,設計的“可施工性”差,設計變更頻繁,導致設計與施工協調困難,可能出現糾紛,損害業主利益。另外,項目周期長,業主管理費高,前期投入高;換的時候容易引起更多的索賠。
二、DB模式設計
設計-建造(DB)模式是近年來國際工程中普遍采用的壹種現代項目管理模式。它也被稱為設計施工,交鑰匙工程,或壹攬子交易。通常在項目初期,業主會根據業主的要求或設計大綱,邀請壹家或幾家有資質的承包商(或有資質的管理咨詢公司)提交初步設計和成本估算。根據不同類型的工程項目,業主也可以委托自己的咨詢工程師編制更詳細的設計大綱和招標文件,由中標的承包商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DB模式是壹種項目組織模式。業主和DB承包商密切合作,完成項目規劃、設計、成本控制和進度安排,甚至負責土地購買、項目融資和設備采購和安裝。DB模式的管理模式在國際工程中越來越流行,不僅涵蓋私人投資項目,也涵蓋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
FIDIC的《設計-建造和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規定,承包商應根據發包人的要求負責工程的設計和實施,包括土建、機械、電氣等綜合工程和建築工程。這種“交鑰匙”合同通常包括設計、施工、安裝、裝修、設備等內容,承包商(項目管理公司)應向發包人提供壹整套設施,轉動“鑰匙”即可投入運營。這種方法的基本特點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保持單壹的合同責任,不涉及監理,大部分實際施工工作要通過競標進行分包。
DB管理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業主和壹個實體采用單點合同管理方式,實體負責項目的設計和施工。壹般來說,實體可以是大型承包商,有項目管理能力的設計咨詢公司,也可以是專門從事項目管理的公司。這種模式有兩個主要特點:
(1)效率高。壹旦合同簽訂,承包商將據此設計施工圖。如果承包商有設計能力,就會督促承包商積極提高設計質量,通過合理周密的設計創造經濟效益,往往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承包商不具備設計能力和資質,則需要委托壹家或幾家專業咨詢公司來做設計和咨詢。承包商作為甲方,對設計進行管理和協調,使設計既符合業主的意圖,又有利於施工和節約成本,使設計更加合理實用,避免了兩者的矛盾。
(2)責任的單壹性。壹般來說,建設工程的合同關系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關系。業主的責任是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付款,總包的責任是按時提供業主想要的產品。承包商對項目建設的全過程全面負責。這種責任的單壹性避免了工程建設中各方的矛盾和糾紛,也促使承包方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通過科學管理創造效益。與傳統的管理模式相比,承包商擁有更多的權利。它不僅可以選擇分包商和材料供應商,也有權選擇設計咨詢公司,但最終需要得到業主的認可。這種模式解決了機構臃腫、層級重疊、管理人員比例失調的現象。
三,CM管理模式
施工管理模式,即CM(ConstructionManagement)模式,是在采用快速路徑法施工時,從壹開始就聘請有施工經驗的CM單位參與施工項目實施過程,為設計師提供施工建議,進而對施工過程進行管理。這種模式改變了過去設計完成後招標的傳統模式。合同分階段授予,由業主、CM單位和設計單位組成聯合小組,負責組織和管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和施工。CM單位負責項目的監督、協調和管理,並在施工階段定期與承包商會面,以監督成本、質量和進度,並預測和監控成本和進度的變化。CM模型由美國的Charles Bthomson於1968年首創。Charles Bthomson在1981的代表作《CM:開發、營銷、開發管理服務》中指出,CM的全稱應該是“快速通道-施工管理”。在他看來,在這個模型中,“項目的設計過程被看作是業主和設計者進行連續的項目決策的過程。”這些決策由粗到細,涉及到項目的各個方面,而某壹方面的主要決策壹旦確定,就可以進行這部分項目的建設。“CM模式在美國、加拿大、歐洲和澳大利亞等許多國家的大型建設項目的承包和項目管理中得到廣泛應用。比較有代表性的有美國的世貿中心和英國的定安地平線工廠。90年代進入中國後,CM模式得到了壹定程度的應用,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大樓建設項目、深圳國際會議中心建設項目等。CM管理模式在國內翻譯為建設項目管理模式:如果采用這種管理模式,業主將從項目決策階段就聘請具有工程經驗的顧問(CM管理者)參與項目實施過程,為設計專業人員(建築師)提供施工建議,負責施工過程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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