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要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人民勞動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與增加婦女教育和就業機會、改善婦女健康和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第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的。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落實本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任務的第壹責任人。把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作為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例的具體實施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八條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計劃生育協會、人口學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第二章組織實施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第十壹條省實行衛生健康委員會兼職成員單位制,市、縣(區)實行衛生健康機構兼職單位制。兼職委員和兼職單位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的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衛生機構,根據人口規模配備專職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村(居)委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人口規模配備專職計劃生育管理人員,負責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本單位計劃生育的具體管理工作。第十三條城市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並接受當地鄉鎮、街道衛生工作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四條村(居)民委員會、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和流動人口集中居住的社區可以建立計劃生育協會,組織群眾開展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條例,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計劃生育自治章程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相抵觸。第十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衛生保健機構負責,以現居住地為重點,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第十七條全社會應當積極支持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各級宣傳、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報紙、電影、電視、廣播、文藝等大眾傳媒有義務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公益性宣傳工作。第三章生育調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