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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回到壹審怎麽處理?

二審發回壹審的,壹審法院應當按照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根據法律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發現本院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第二審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第壹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原告無需再寫起訴狀,仍按壹審程序進行。可以如實提交證據,也可以提交新的證據。如果雙方都不服判決,還可以上訴。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壹項重要制度。

發回重審是指二審法院對壹審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壹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還是二審法院因為壹審判決遺漏了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個理由,而作出裁定撤銷壹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壹審法院審理的審判制度。

再審、再審、二審的區別主要有:

(1)訴訟主體和理由不同:再審是指二審法院發現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後,指令其他下級法院或者指令壹審法院組織合議庭重新審理。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壹審無效判決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的,即二審程序是因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的。

(2)不同的審判法院: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當事人不服高級人民法院第壹、第二審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二審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

(3)判決的效力不同:再審的決定權屬於二審法院。只要二審法院決定再審,下級法院就必須再審。按照第壹審程序判決的再審案件,在上訴期間暫不生效;按照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壹經宣布、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是不允許再上訴的終審判決。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4)不同的結案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的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發回重審的案件的審理期限也按照第壹審期限計算。壹般在六個月內結案。屬於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的規定辦理;屬於二審案件的,應當按照二審的有關規定辦理。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分別按照第壹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的審理期限確定,審理期限從決定再審的次日起計算。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3個月內不能結案,又需要延長結案期限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審理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結期限不能延長。

(五)審判對象不同:再審適用第壹審普通程序,作出的判決為壹審判決。再審程序的客體是生效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具有約束力,任何人無權改變。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判決、裁定才能重新審理並作出判決。二審程序發生在當事人因不服壹審無效判決而向上壹級法院提起上訴的時候,所以二審程序的對象是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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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組成合議庭。

再審案件原屬第壹審的,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屬第二審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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