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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違法分包的法律責任

什麽是非法轉包?

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商將建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二)建築工程總承包合同未約定,未經建設單位同意,承包人將其承包的部分建築工程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人將承包的建築工程分包的。

非法分包的法律後果

非法分包工程是壹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其法律後果如下:

1,行政責任:

(1)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2)對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法律後果: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

(2)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並向施工單位索賠。

(三)因違法分包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工程造成損失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分包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壹)因違法分包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取得的違法所得。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第四條:“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當事人的違法所得。”人民法院可以沒收當事人因違法分包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而取得的違法所得的規定。

施工合同被認定無效後如何處理?

與其他合同相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就是將建築材料和服務物化為建築產品的過程。壹旦大樓建成,實際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就會轉化為房產,根本無法收回。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決定了合同無效後不能適用“恢復原狀”原則,而應適用“折價賠償”原則。“折價賠償”原則的適用前提是建築產品是否有價值,衡量建築產品是否有價值的標準是建築產品質量是否合格。

根據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法分包而無效時,只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才能適用“折價賠償”原則取得工程款,否則只能按“過錯”原則進行賠償。

(2)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被罰款等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八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壹款、《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承包人違法分包承包工程的,應當準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同時,對接受非法分包的單位處以罰款。

在識別和調查措施中進壹步細化了對非法分包的處罰。根據《認定和查處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的規定,對存在違法分包行為的施工單位,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建設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金額5%以上00%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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