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管理應當堅持節約用水優先、空間平衡、系統管理、兩手抓的原則,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充分發揮水資源的各項功能,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資源管理的領導,將水資源的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水資源管理協調機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第五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宣傳普及,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和誌願者開展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良好氛圍。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組織開展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節約和保護水資源的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宣傳水資源節約和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第七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流域和區域制定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並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市轄區可以不根據情況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
經批準的水資源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制定各種水資源規劃時,應進行水資源的綜合科學考察、調查和評價。第八條編制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註重水利工程建設和改造升級,推進水庫聯網和供水管網聯合供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顧農業、工業和生態環境用水。第九條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及其他相關綜合規劃,應當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的原則,充分考慮水資源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合理確定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
重大建設項目布局規劃、產業集群規劃和相關行業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並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第十條水資源配置應當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科學調配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積極利用黃河水、長江水等外調水,鼓勵利用再生水、雨洪、苦鹹水、排水等非常規水源。第十壹條實行區域用水總量控制和工業用水定額管理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下達的用水控制指標,確定並下達下壹行政區域規劃期的用水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標。區域用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用水控制指標的,有審批權的部門應當暫停或者停止審批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取水許可申請。
行業用水定額應當作為編制區域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實施取水許可和計劃用水的主要依據。第十二條實行區域用水強度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
縣(市、區)萬元生產總值用水量、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和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等用水強度控制指標未達到規定目標的,其下壹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應當相應核減。第十三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江河水庫蓄水計劃和水量分配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年度水量調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應當根據縣(市、區)水利工程建設運行情況和年度用水需求進行動態管理。
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確定重要河流和水庫的生態流量控制目標,建立生態流量監測和評估機制。生態流量控制目標應作為編制水量分配方案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