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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認定捏造事實案件

法律主觀性:

第壹,如何識別捏造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誹謗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壹)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傳播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傳播,情節惡劣的,視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範和制裁虛假訴訟的指導意見

1,虛假訴訟壹般包括以下要素:

(1)以規避法律、法規或國家政策謀取非法利益為目的;

(2)雙方存在惡意串通;

(3)虛構事實;

(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

(五)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

2.在實踐中,我們應特別註意以下情況:

(1)當事人為夫妻、朋友等密切關系或關聯企業等利益關系;

(2)原申請司法保護的金額與其自身經濟狀況嚴重不符;

(三)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合理;

(4)當事人之間沒有實質性的民事權利糾紛;

(五)案件證據不足,但雙方當事人仍主動迅速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的。

二、什麽是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

行為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捏造並散布壹些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行為人誹謗他人的內容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而是客觀存在的,即使損害了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也不構成這種行為。所謂傳播,就是社會上公開的傳播。傳播方式基本有兩種:壹種是文字傳播;另壹種是文字,通過海報、小字海報、圖片、報紙、書籍、信件等方法進行散發。所謂損害足夠,是指捏造、散布的虛假事實,可能完全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已經實際對被侵權人的人格、名譽造成實際損害。這種行為是針對特定人的行為。不壹定要指名道姓具體的人,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中知道被侵權人是誰,就可以構成這種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損害某人的人格和名譽,則不構成本行為。主觀上,行為人是故意的,具有貶低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

在認定這種行為時,要註意誹謗罪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誹謗他人僅導致受害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構成誹謗罪。民事性質的侵權行為不僅比違反治安管理的誹謗罪輕,而且有以下區別:

(1)誹謗必須傳播捏造和虛假的事實。如果傳播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也不構成誹謗。而名譽侵權,即使內容真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而宣傳會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誹謗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還包括過失。此外,還要註意區分侮辱行為。兩種行為的區別在於,誹謗必須是捏造的事實,而侮辱不是以捏造的方式實施的;誹謗只能用語言和文字來進行,不能用暴力。侮辱可以通過暴力或語言和文字進行。

3.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還應當是具有民事訴訟能力,能夠提起民事訴訟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壹般來說是直接故意,知道他是用捏造的事實起訴。本罪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有特定的主觀目的,所以行為人虛假訴訟的主觀目的是否為謀取利益,謀取利益的性質是否正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犯罪對象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包括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秩序,具體來說就是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也包括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撫養權、繼承權等他人的合法權益。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不僅浪費了寶貴的民事司法資源,而且導致真實訴訟無法得到及時審理,嚴重阻礙了司法公信力和裁判權威,還可能給法官職業帶來不可預知的風險。

(4)客觀方面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首先,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所謂“捏造事實”,是指行為人捏造、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與真實情況相反的事實。可以完全沒有任何真實元素的捏造,也可以部分有壹些真實元素的捏造。具體來說,它可以包括以下類型:

1,“無中生有”的類型,即行為人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將被害人已履行但尚未追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作為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重新履行;

3、“利用”型,即行為人偽造相關證據擴大債權主體,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其次,行為人必須提起民事訴訟。即作為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訴訟。

最後,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行為,應當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擾亂司法機關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秩序,浪費司法資源。

“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是指嚴重侵犯他人財產權、婚姻權、收養權、監護權、繼承權等合法權益。,如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婚姻關系破裂、喪失收養權或被他人收養權、監護權或被他人監護權、財產繼承權或繼承權。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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